本报讯 在中国保监会上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强调,要坚定不移地推进结构调整,切实转变保险业发展方式。结构调整是防范化解风险的客观要求,也是关系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要认识到,保障型业务始终应作为保险业发展的主业。结构调整的根本目标,是以结构调整带动保险业发展方式的转变,不断提高保险业发展质量和水平。下半年,要继续加大结构调整工作的推动力度,逐步形成保障型业务和非保障型业务、承保业务和资金运营协调发展的格局。结构调整要坚持科学性,坚决防止片面性。
一方面,监管机构要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引导结构调整的正确方向。要建立科学的结构调整评价体系。制定完善结构调整评价指标,科学评估保险公司发展状况和业务质量,客观准确衡量结构调整的成效。综合运用规模类指标、结构类指标、保障类指标和品质类指标来全面评估结构调整的成效。要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在考虑保险公司经营差异性的基础上,根据结构调整指标评价体系对结构调整成效定期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逐步由业内到业外、由简单指标到综合指标进行披露。要根据评估结果实施分类监管政策。对于评估结果较好的保险公司,在产品报备、分支机构批设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对于评估结果长期未改善、甚至不断恶化的保险公司,将依法采取适当监管措施。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稳步推进结构调整。要制定符合实际的结构调整规划。各公司要制定结构调整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坚持重点发展能够提高公司价值和效益的业务、体现寿险业核心优势的业务、满足人民群众风险保障需求的业务。同时,把握好结构调整的节奏和力度,走适合公司自身特色的发展道路。要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产品发展战略,针对消费者的真实保险需求进行产品创新。保监会将研究对产品创新在监管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支持。要促进不同销售渠道协调发展。根据不同渠道的特点,发展与之相适应的产品,建立能够促进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产品销售的渠道组合。对于银邮代理渠道,要根据互惠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积极探索向银行提供多种增值服务,开发适合银保渠道特征的产品,与银行建立长期稳固的战略合作关系。要科学制定财务费用政策,严格管控费用支出。在财务费用政策上充分体现鼓励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的目标,围绕这些目标来完善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