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公交车在路口遇到红灯,因车前轮轧过停止线停车,被交警站前大队值勤民警发现,民警口头警告,纠正其违法行为后,提示司机今后注意,然后放行。这是新程序规定实施当天,辽宁省鞍山市道路上发生的一幕。
交警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体现教育优先的执法理念,修订后的程序规定明确了上述原则。新程序规定中,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在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予以放行。
那么,究竟哪些行为属于“轻微交通违法”?
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介绍,为使适用口头警告的范围更符合各地的实际,新程序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坚持减少处罚面、扩大教育面,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教育、警告数量明显增多,2008年上半年教育处理各类交通违法达到2800万人次,占纠正交通违法总数的25%,较上年同比上升28%。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坚持减少处罚面、扩大教育面,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教育、警告数量明显增多。河北、江苏、浙江、安徽、天津、上海、重庆等地已经相继推出对部分轻微违法行为采取口头警告教育的措施,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各地公安交管部门摸索出一套“普遍适用”的“轻微交通违法”范围。交警们介绍说,比如机动车、非机动车遇到红灯,停车时不小心轧了停止线,这样的行为属于轻微交通违法,一般给予口头警告放行。此外,像货车超载10%以下,客车超员5%以下,货车放大号不清、车容不整洁、车号牌轻微污损等,被值勤民警发现后,经过教育,恢复到守法状态,如卸载或是卸客,民警就可以放行。
在此基础上,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下发了关于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实行口头警告后教育放行的具体规定,要求全省公安交警对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驾驶机动车在限速40公里以下(含)的路段超速50%以下的等10种未影响道路通行及安全的轻微违法行为,实行口头警告后教育放行。
四川省交警总队近日则暂定了14种交通违法行为属于“轻微交通违法”,适用口头警告。例如,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机动车在限速50公里以下的城区道路行驶时,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等,这些轻微违法行为,一般都是警告放行,不予处罚。
四川省交警总队介绍,交警也考虑到了防止恶意轻微违法的情况,因此规定交警在对司机作出警告时,将对当事司机开具《交通安全警示卡》。对电子眼抓拍到的适用口头警告范围的违法行为,交警将通过邮寄《交通安全警示卡》、手机短信、通知车辆所属单位等方式提醒驾驶员。警示卡的内容将被录入违法处理信息系统,如果发现某一驾驶员多次轻微违法,交警仍将给予相应的罚款、记分处罚。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人士说,民警值勤时,遇到轻微的交通违法,及时指正过来,是对交通违法行为人的一种爱护,是爱惜生命的一种表现。罚款不是目的,而是为了警示道路交通参与者,注意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据介绍,类似这样的执法便民为民的理念,在新程序规定的细节中处处可见。比如,新程序规定,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时要注意:一是粘贴的位置,应当清晰、醒目,不妨碍驾驶人视线;二是粘贴的材料,建议使用不干胶,不容易脱滑,不要用胶水,防止形成难以去除的污渍,也不要夹在前风挡玻璃上,防止脱落,造成驾驶人不知道;三是拍照的证据要求,要有禁停标志、告知单和车牌照、车内无人、车型和参照物等证据;四是协管员不得参与违法停车的取证。
新程序规定还明确提出了要规范执法行为和语言,提升文明执法形象。在执法行为举止方面,要求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在执勤执法用语方面,要求交通警察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