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北京的1958处“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通过其官方网站等形式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据介绍,此次向社会公开的固定式非现场执法设备中,包括闯红灯自动抓拍设备、公交专用车道抓拍设备、超速抓拍设备等。其中闯红灯自动抓拍设备、公交专用车道抓拍设备分别设置于灯控路口上方、公交车专用道上方,而超速抓拍设备则广泛分布于北京市的各条道路,其上方均已加装超速摄像头提示标志。
目前,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电子眼”对一些交通违法行为拍摄取证,已成为交通管理的一种重要执法手段。据统计,2008年上半年在纠正的各类交通违法中,采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的交通违法数量占总量的30%。但此前没有关于规范使用“电子眼”的具体程序规定,“电子眼”在执法中暴露出的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无提示标志等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争议。
为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解决一些突出问题,新程序规定重点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环节做了明确细化:
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此外,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人士表示,交通违章处罚不是为了罚款而罚款,而是为了维护正常交通秩序,避免、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交警提醒司机不违章行车,对司机每一次违章及时执行处罚,对司机是一次警示教育。如果交管部门只在暗处执法,不公布雷达限速标准与具体位置,交管部门的职能会因此弱化、异化,难以对司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据其介绍,配合“电子眼”公开的规定,对于车辆违法通知问题,新程序规定特别明确,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3日内,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新程序规定还明确,“电子眼”记录的九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可以消除。按照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等。
“无论从行政处罚的程序与效果,还是从保障交通安全的层面考虑,公布‘电子眼’设置地点等规定的实施,都会极大推动各地交警公开规范执法。”该人士指出。
事实上,新程序规定自去年发布以来,全国不少地区的公安交管部门已先行执行实施。
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日前全面公开了境内高速公路“电子眼”位置,同时公布的还有该省境内全部省际暨重点路段公路卡口监控系统位置以及高速公路限速标准。
据安徽省交警总队介绍,早在2007年安徽省交警总队就规定,需要在路肩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在测速点前方20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灯,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200米。实施一年多来,收到了不错的社会效果。
安徽省交警总队负责人表示,“处罚并不是交警部门设置测速雷达的目的,通过设置这些技术监控设备让驾驶员自觉降低车速、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才是交警部门的工作目标。
今年3月1日,海南省交警总队公布了东线高速17处测速点、10处治安卡口设备。“海口现有177套闯红灯抓拍设备、105套视频监控设备,加上今年新增的20套定点超速抓拍设备和去年投入使用的5辆移动电子警察抓拍车,这些‘电子警察’主要设置在海口城区、易拥堵、事故多发段和超速多发点段。去年10月29日,海口警方还将准备安装的20套雷达测速设备地点给予了公布。”
海口交警支队负责人说,明明白白执法,既让违章超速者心服口服认罚,警示更多司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也是对交警执法理念的纠偏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