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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1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防震减灾法:强调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水平
   图为浙江省石门镇中心小学举办“防震减灾,关爱生  命”图片展,让学生了解防震减灾知识。   小 张摄

  ◇特殊场所抗震标准高于普通房屋

  ◇向农村建筑推广抗震设防技术

  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对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应急救援、震后恢复重建等内容作了修改、完善,其中充分吸收了当前防震减灾工作、特别是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的成功经验。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规定,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专门对灾后恢复重建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地震灾区内需要异地新建的城镇和乡村的选址以及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水、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震监测预报能力,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对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地震预报意见统一发布等制度作了修改、完善,并增加了支持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等方面的规定。法律还强化了对救灾资金、物资的监管,明确规定禁止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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