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专利授权的门槛
◇鼓励专利权人向外国申请专利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008年12月27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将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对授予专利权的基本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以提高专利授权的门槛。
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专利授权标准由“相对新颖性”改为“绝对新颖性”,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都没有为公众所知,将新颖性的标准在地域上由国内扩展到全世界。同时,法律进一步提高了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条件,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为更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修改后的专利法进一步加大了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并明确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括权利人维权的成本。例如,修改后的专利法将假冒他人专利的罚款数额从违法所得的3倍提高到4倍;没有违法所得的,将罚款数额从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同时,增加了对专利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措施的授权,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涉嫌假冒专利的行为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扣押。
需要很多专利权人注意的是,为鼓励专利权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提高我国专利国际竞争力,修改后的专利法删除了现行专利法关于向外国申请专利须先申请中国专利的规定,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但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