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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1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企业国有资产法:重在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数据来源于国资委公告

  ◇国企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

  ◇国企高管不得随意兼职

  ◇国企要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经过15年立法历程,跨越三届全国人大,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企业国有资产法经过表决获得了高票通过。该法将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国有资产法对此作出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允许不能随意在其他企业兼职,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企高管的上述三类兼职明确作出了规定。

  法律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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