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草原面积4亿公顷,是世界上草原面积第二大国。据统计,在4亿公顷草原中,草原火灾易发区占1/3,频发区占1/6。国务院对1993年的《草原防火条例》作了补充和完善。条例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政府、社会、个人在草原防火中的责任作出规定:明确草原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完善联防制度;加强草原火灾扑救队伍的建设;落实草原使用者的草原防火责任制。
草原火灾重在预防。条例规定了草原火险区划制度、草原防火规划制定和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制度。为了及时、有效扑救草原火灾,按照早发现、快反应的要求,条例规定了:完善草原火情报告制度;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启动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在草原火灾扑救中的责任;其他部门在草原火灾扑救中的责任;建立草原火灾信息统一发布制度。
火灾发生后,如何有效保障牧民的生产生活,如何促进草原植被尽快恢复。条例增加了有关灾民安置和救助的规定,并完善了灾后生产恢复措施;规范灾后调查统计工作。此外,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强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完善管理相对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