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版:经济与法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语音朗读|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1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森林防火条例:防范为先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危险性高、处置困难的灾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对1988年施行的《森林防火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已于今年1月1日施行。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工作中负有重要的责任。条例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完善护林员制度;履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义务;加强野外用火管理;规范林区其他单位、个人的森林防火义务。

  处置森林火灾具有高度危险性和时效性,为有效扑救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完备的火灾扑救制度、措施以及过硬的扑救队伍作保障,条例规定:进一步规范森林火灾报告程序;扑救森林火灾的指导原则;补充、完善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发挥专业扑救队伍的作用。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语音朗读 放大 缩小 默认

您对这篇文章的满意度

非常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很不满意不做评价

对此文章发表评论

用户名:密码:匿名发表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