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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1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循环经济促进法:推动各类资源循环利用
 图为福建德化县一陶瓷企业工人在对废瓷品进行碾磨回收再利用。文 摘摄

  ◇企业对工业废物不能“一弃了之”

  ◇资源综合利用成为重点投资领域

  ◇依法限制过度包装

  

  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确立了多项制度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如循环经济的规划制度,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循环经济的评价和考核制度,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设立重点监管制度等。 

  这些制度是对近年来各地发展循环经济新思路、新举措的法律确认和规范。例如,在总结有关部门和地区经验做法基础上,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

  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仅靠行政强制手段还远远不够,必须依法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调动各行各业各类主体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基于这样的循环经济发展思路,法律明确,国务院和各省、区、市政府要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 

  法律确认的一系列激励措施还包括,将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和设备,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等。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一次性餐具、洗漱用品和过度包装、豪华包装造成的资源浪费、污染环境问题,循环经济促进法也予以了明确限制。法律规定,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对列入规定名录中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限制性的税收和出口等措施。此外,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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