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各国的农业保险可划分为三大类型,三种保险制度各有所长,并且同样对森林和农业灾害起到保险赔损的功效。
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2007年度公布的资料,全球气候变暖已使世界各地的森林灾害次数增加、规模扩大、损失递增,其结果是严重危害着人类的生命财产以及生态环境。荷兰一家著名的再保险公司最新研究报告称,虽然近年来全球应对灾害的措施、技术手段和资金都在不断加强,但自然灾害对森林资源所造成的损失依然巨大,而且无论是灾害数量,还是成本都呈现明显上升趋势。2007年,全世界与森林资源相关的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经济损失超过300亿欧元,相关保险业为此付出的直接理赔数额剧增,仅财产险一项的支付额就约160亿欧元。2007年,欧洲遭受的自然灾害异常严重。1月份的冬季暴风雪基利尔(Kyrill)横扫德国、比利时和荷兰,造成林业和牧场约50亿欧元的保险费损失,农林业保险和灾害救助机构成为业务最为繁忙的领域之一。
在欧洲,起源于北欧的瑞典、挪威和芬兰的森林保险至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随后在全欧洲逐渐发展起来,到20世纪中,西欧国家已经有一整套较为完善的林业保险制度。其中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等国的林业保险一般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并成立联营再保险公司,承担联营分保业务。私营商业保险公司不仅将企业林场和家族及个人林地、林木作物和相关产品纳入保险范畴,同时也承保国有森林业务。
比利时、荷兰的林业保险一般由从事农业和自然资源类保险业务的公司承担,对林业保险进行特殊的分类,大致分为火灾、风灾等单项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由于比利时的地貌有丘陵与平原的差别,保险公司便根据各处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气候条件、交通情况、民众习惯等因素,将全国森林划分为若干个林区,根据风险等级实行精算费率,不同林区规定不同的保险费率、理赔标准等。
据比利时经营农牧业保险公司的范腾斯经理介绍,比利时森林面积60.3万公顷,全国森林覆盖率为20%,较高的森林覆盖率是林业保险业不断发展、品种不断增加的动力。比利时保险业同时受到了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相关法规和政策都给予适当的关注。由于比利时森林的分布极其不均,南部高达35%,作为大都市的布鲁塞尔地区,仍然拥有约2000公顷的森林面积。故保险公司因地制宜,设计服务方式和赔付规则,其中需要重点保护的森林赔付率高达75%。比利时的森林所有制基本为两种,国有林和私有林,国有林27万公顷。据测算,比利时林业保险的年均赔付率大约在45%左右。由于森林和牧场的管理与经营涉及自然资源的增值与环境保护,一旦发生灾害,需要投入的人力和资金数额巨大,其对社会的稳定及民生都会带来重要影响。因此,比利时的森林保险业务是在政府和相关农林部门的密切监督下进行。
比利时约有20余家可直接承接农林保险业务的公司,其承保对象各有侧重,包括国有林区、企业财团所有森林及个人林场等。经营险种有森林火灾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目前,承保数量和险种都有很大发展,因为在政府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监督的情况下,所有的森林及农林所有人,都必须对其名下的林木资源进行灾害保险。比利时的保险公司承诺,将根据森林资源遭遇重大损失的情况,给理赔险提供不同的费率优待,同时由比利时政府提供相应的资金补贴。
荷兰的农林保险市场则与比利时有明显的差别。荷兰拥有森林面积33.4万公顷,森林国土覆盖率为10%。其中国有森林10.4万公顷,私有林17.4万公顷。早先,荷兰的森林覆盖率在欧盟国家中几乎最低,但由于荷兰政府、社会各界和民众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以人工方式造林,使得森林总面积不断增加,相关保险业也随之发展了起来。为了保证森林环境及农林产业的健康发展,在荷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督办下,所有森林业主都与保险公司签订了长期灾害保险合同。此外,荷兰政府及相关部门还备有近15亿欧元专用资金,随时准备应对突发灾害给林业造成的重大损失。
据欧盟保险业专家介绍,除专门的林业保险机制外,欧洲国家农业保险也是林业灾后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的重要基础性保障。由于欧盟成员国经济各具特色,在农业保险的政策、法规方面差别较大。不过,欧盟各国的农业保险仍可划分为三大类型,一是以政府为主的国有化保险体系;二是国有化与私有化合作型体系;三是私有化主导型体系。希腊是一个典型的国有化主导型体系国家;西班牙和葡萄牙则是国有和私有化合作型体系的典型;而德国、法国、奥地利和意大利等国则是代表了私有化主导型农业保险体系。全面研究上述三种农业保险体系,就会发现其农业保险制度各有所长,并且同样对森林和农业灾害起到保险赔损的功效。
政府为主的国有化保险体系是指政府通过国有保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对农业及其相关产业实行宏观风险保障的调控,即强制参加农业基本保险,以保证农业生产的基本损失得到补偿。希腊政府通过国有保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对农业生产实行宏观调控,即强制开办农业基本保险,以保证农业生产基本不受灾害风险的影响。希腊的农业保险制度包括公共保险和特别保险两个部分。公共保险对由于火灾、冰雹、暴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对林业灾害的赔偿。私人保险只是作为对公共保险未有涉及的险种进行补充。国有化保险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国家利用行政管理权实施强制性保险制度,并且提供国家援助基金;第二,在资金来源上,私人保险主要靠保费收入,而国有化保险的资金来源则不仅包括保费收入,而且还包括公共基金、风险管理基金以及保险投资收益等。
国有化与私有化合作型体系是指国家主要提供保险补贴和再保险保障,使私人保险公司在保险体系占有更多的比重,以相互补充的方式避免基本农业风险并实现风险管理。西班牙和葡萄牙采用国有和私有保险合作的形式,其农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即收成保险、农作物灾害基金和超定额理赔补偿。通过三者的相互协调补充,实施对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农作物、农林、农牧业损失的保险理赔、援助资金,以及灾后恢复性贷款和利息补贴。政府则向私有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服务。这样,私有保险公司在发生较大保险事故的情况下,依据再保险合同向政府申请超过理赔额的补偿。
私有化主导型体系,也被称为民办公助模式。实际上,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意大利等西欧大部分国家都采用这一农业保险制度,即主要由私人保险公司经营一国的农业保险。各个国家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则各不相同,比如德国政府基本不提供任何保险补贴,而意大利用于保险补贴的财政支出却占较大比重。在所有采取私有化主导型体系的国家中,法国最独特。法国是农业大国,其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上采取更加宏观的战略,只是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