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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7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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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灾后重建提供司法保障
本报记者 董磊 许跃芝
   地震后,四川省各地法院通过“院坝法庭”、“帐篷法庭”、“车载法庭”等简便有效形式重点审理  灾区重建案件。图为什邡市法院的灾区庭审现场。                   李照彬摄

  灾后重建目前正紧张有序地在地震灾区各地展开。拆除危房,搭建板房,规划重建,恢复生产,党和政府带领人民奋力拼搏,在废墟上重建家园。在这一过程中,灾区各级法院也通过帐篷法庭、涉灾案件“绿色通道”、减免受灾群众诉讼费等有效形式,做好各类涉灾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为灾后重建提供了司法保障。

(一)

  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赶到申请人任某在都江堰安置点所住的帐篷中,将6万元执行款和该院执行法官捐助的水、风扇等生活物品送到任某手中。与他们一同前来的被执行人公司代表也送上1000元慰问金,并表示一定会尽快把剩余款项还上。当事人双方在互谅中握手言和。

  拿着这厚厚的一沓钱,任某不停地说谢谢。“有党和政府,法院同志的关心和帮助,我们一定能够克服困难,渡过难关,重新建设更好的家园。”任某激动地说。

  原来,锦江区法院去年受理了任某申请执行某建筑公司所欠工程款案,执行标的为9.6万余元,执行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也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任某也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企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地震发生后,锦江区法院了解到任某所在的都江堰市受灾严重,任某的住房已倒塌,现住在政府集中安置的帐篷中,而且由于其未拿到工程款,同时拖欠着同样成为受灾群众的工厂工人的工资。

  为全力尽快追回执行工程款,帮助灾区群众重建家园,锦江区法院执行人员联系被执行人的公司负责人,向其介绍任某受灾后的状况、面临困难及灾后重建急需资金等事实,并拿出任某被毁家园及在帐篷中生活的照片,利用灾后当事人心理变化契机,使执行工作得到了公司负责人的理解和支持。在该公司合作项目资金尚未到位,公司资金非常困难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单位负责人发动员工自发组织筹集款项,最终筹集到执行款6万元,并对余下款项制订了还款计划,承诺一旦合作项目资金到位即先行全款给付申请人,此外被执行人单位员工还另行筹款1000元捐赠给任某,以示真诚慰问。

  “执行力度大一点,挽回受灾群众的损失就多一些。”法官们说,“灾区群众已经遭受了重大损失,无论如何不能再因为执行力度不到位,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加大他们生活的困难。”

  为此,灾区各级人民法院做出决定,要加大对涉及受灾当事人执行案的执行力度,尽快对涉灾案件进行全面清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维护灾区群众利益,以实际行动支援灾区建设。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要求,对涉灾案件要快速执行,采取交叉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等多种方式,及时兑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难”问题,逐渐被执行法官的努力和诚意所化解。6月26日,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向蒲天长等11位原告诉被告陈有富、周廷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民事调解书,由于被告的给付义务已由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并履行完毕,本案至此彻底案结事了。从6月20日受理11位原告的起诉到6月22日原告拿到购砖款及差价赔偿金91975元,蓬安法院仅仅用了2天的时间。

 (二)

  在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四川省高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涉灾案件的审判效率,对涉灾案件设置“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及时化解与地震灾害有关的各类矛盾纠纷。法院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涉灾案件的执行工作,对于明确专门用于抗震救灾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各级人民法院对涉灾案件要快速立案审查,缩短审查期限,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对涉灾案件要快速审理,灵活运用‘民事速裁’和刑事案件‘简易审’方式办理涉灾民事、刑事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尽量缩短审理期限。”这是四川省高院日前专门下发的《关于加强地震灾害后审判工作的通知》中的明确规定。

  陕西省高院负责人特别强调,要注意保护灾区的未成年人、孤寡老人、因地震伤残人员的合法民事权益;积极主动地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受灾的困难群众免收诉讼费用,简化受理手续,做到应助尽助。

  灾区各级法院在日常审判实践中,都遵循一条准则:一定要有利于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有利于维护灾区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巩固抗震救灾的成果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尽一切可能为灾区重建提供便利。”这是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传达出的精神。该《通知》要求,在灾后重建期间,对于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尤其是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以及对灾区输出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等纠纷,应当及时立案,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对属于人民法院收案范围的纠纷,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要切实加强涉灾民事案件的诉讼指导和法律释明,注重对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的提示;对于因地震毁损和灭失相关证据,带来当事人举证困难的,可以放宽举证期限,并加强依职权调查取证。

  本着这种精神,灾区各级法院主动推出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加大缓、减、免诉讼费用的力度,保证灾区群众不因缴不起诉讼费用而无法打官司。针对灾区群众的司法需求,灾区法院还结合涉灾案件审判,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积极主动延伸法律服务。在四川灾区,“院坝法庭”、“帐篷法庭”、“车载法庭”等在抗震救灾中曾起到过积极效果的流动法庭,目前依然在受灾群众安置地为群众提供诉讼便利。当地法院还在灾区群众聚居点设置“法律咨询服务点”、定期开展集中法律宣传活动、设置法律宣传专栏、编印法律宣传资料等形式,为群众解答各种涉灾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提高受灾群众依法维权意识,引导受灾群众正确行使权利。

(三)

  就在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支援灾区重建的时候,全国各级法院也纷纷伸出援手,积极承担对口支援灾区法院的任务。不仅如此,各地法院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切实让灾区涉案当事人感受到当地法院的深切关爱。

  7月7日,8名四川灾区农民工为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女子巡回法庭送来写有“为民服务,秉公执法”的锦旗致谢。农民工们激动地拉着女法官的手说:“真是太感谢你们了,我们没有花一分钱诉讼费,却一分不少地要回了工资,现在我们终于可以回家重建家园了。” 

  据主审法官介绍,今年3月起,来自四川省通江县的8位农民工到永安市西洋某石料场为业主罗某打工。罗某均没有按时结算工资。当得知家中房屋在地震中受到毁坏后,农民工们更是心急如焚,多次找罗某本人,要求罗某支付拖欠的工钱43670元,准备回老家修缮在地震中被毁的房屋。罗某虽多次口头承诺给付,但均未兑现。

  7月2日,农民工们无奈之下到永安法院西洋女子巡回法庭起诉。当天上午,西洋女子巡回法庭立即为农民工们办理了立案手续,并缓交全部诉讼费,同时立即驱车赶往石料场找到业主罗某,对其进行法律宣传和说服教育。经过几个小时的努力,双方于当天下午达成调解协议,罗某同意于7月6日一次性付清拖欠的工资。在罗某仍未按约给付工资款的情况下,7月7日,农民工们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在女子巡回法庭法官们的努力下,罗某终于在当日下午一次性付清了拖欠的工资款。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规定,全国各级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对灾区输出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等纠纷案件,一律做到快立、快审,切实加强诉讼指导和释明,必要时先予执行,对因灾区输出农民工返乡参加抗震救灾,用人单位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则依法慎重处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针对涉震灾案件实行特事特办,对灾区涉案当事人依法放宽司法救助尺度,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免诉讼费,涉震灾区的案件已申请财产保全的,允许其缓交保全费或减少保证金,使其能够早日返乡抗震救灾。对涉震灾案件在快立、快审、快结的基础上,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对方当事人体谅涉震灾当事人的困难,伸出援手与灾区人民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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