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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7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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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出台
严格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本报讯 记者董磊报道:为配合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司法部日前出台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两规章根据新《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合理、注重可操作性、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适应新时期我国律师工作改革发展的需要,兼顾各地律师业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在总结提炼律师管理实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新《律师法》有关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律师执业许可和对律师执业管理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完善。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总共七章,55条。该办法明确了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细化了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变更和终止的程序,规范了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管职责及其层级配置,完善了“两结合”管理体制及其协调、协作机制。 

  根据规定,该办法对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设立条件。办法规定,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中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要有书面合伙协议;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与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相比较,不同之处在于要求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及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该办法还要求建立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和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授权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对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进行适当调整,并对律师事务所的变更事项及其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总共六章,52条。该办法明确了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细化了律师执业许可、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程序;明确了律师执业规则;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监管职责及其层级配置;完善了“两结合”的管理体制和协调、协作机制。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该办法强调,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据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两规章规定,司法部还将制定有关配套制度和措施,逐步完善律师管理制度体系,为促进律师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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