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不能“花式缩水”
近期,广东、河南等地工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示用人单位不得以清凉饮料冲抵高温津贴,全力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为劳动者撑起“清凉伞”。
劳动者露天岗位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都属于高温作业的情形。高温津贴作为补偿劳动者高温作业消耗的专属福利,是酷暑中的一份清凉关怀。有权享受高温津贴的劳动者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如快递员、建筑工人、环卫工人等;另一类是室内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如冶炼、铸造、锅炉等岗位上的从业人员。
高温津贴并非可有可无。它一般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发放时间和具体金额标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向高温作业人员发放。从性质上看,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然而,不少企业把防暑降温费、清凉饮料等与高温津贴混为一谈,甚至以此逃避义务,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高温津贴“花式缩水”的常见套路包括:用绿豆汤、矿泉水、防暑药品冲抵津贴;在劳动合同中模糊标注“薪酬包含各类补贴”;区别对待正式工、派遣工、临时工;拖延发放、减半发放、以经营困难为由停发;等等。
高温津贴是一线劳动者法定权益,也是防暑保障的底线,这份待遇一分一毫都不能打折扣。
工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重在源头预防,关键还是要靠用人单位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特别是因高温天气缩短工作时间或停工休息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劳动者工资。若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发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按规定应被认定为工伤,享有相关保险待遇。
面对高温天气,用人单位还应合理调整工时,减少高温天气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例如,优化生产车间、户外作业点等高温场所布局,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设置舒适通风休息区等;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同时,还应通过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及时掌握职工身体健康状态,合理调配人力资源。
对劳动者而言,如果满足发放条件却没有收到高温津贴,要积极通过协商调解、投诉举报、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若被依法确认存在违规情形,将面临相应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