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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金融老赖再出硬招

本报记者 杨 然

整治“金融老赖”再添制度抓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完善金融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近年来,多部门协同强化信用监管,不断健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机制,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202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对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作出工作部署,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和退出的条件、程序。前不久,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管理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拒收人民币现金、非法出售征信信息、以“征信修复”为名实施诈骗活动等行为进行约束。

随着多项制度接续落地,金融领域社会信用体系持续织密。此次《规定》纳入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有哪些情形?对此,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规定》明确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多类情形。比如,受到“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或业务许可证、取消或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行政处罚的情形。此外,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行政决定,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也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南开大学金融学教授田利辉分析,当前背景下,监管部门通过法治手段构建失信惩戒机制,既是落实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必然要求,更是以制度刚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现实选择。

新规直击信用监管“三痛”。田利辉认为,其一,以法定标准破解“认定随意性”,通过列举式条款将“严重失信”限定于重大违法情形,避免“小过重罚”,实现惩戒精准化。其二,以全流程管控填补“程序失范”漏洞,从告知、申辩到修复的全链条设计,确保监管权力在法治框架内运行。其三,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打破传统“一罚了之”的单一模式,通过“惩戒—教育—修复”的闭环设计,兼顾监管权威与经营主体的纠错空间。

此外,为鼓励严重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规定》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在信用修复方面,《规定》明确提前移出条件,鼓励严重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申请信用修复。一是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一年且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移出;二是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提前移出申请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三是发现申请提前移出的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撤销提前移出名单决定。

《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田利辉表示,对金融市场而言,《规定》构建了“失信高压线”与“修复安全阀”并存的治理结构,释放“守信受益、失信必损”的清晰信号,将倒逼金融机构强化合规意识;对失信主体而言,法治化的惩戒与修复路径形成刚柔并济的治理机制,引导其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诚信,最终促进金融行业形成“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长效机制。

2026-07-21 本报记者 杨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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