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平台著作权纠纷多发——

精准界定平台“守门人”责任

本报记者 李万祥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平台著作权责任案件审理情况,揭示涉平台著作权纠纷多发,随着算法广泛应用,平台需要承担的注意义务提升。

当前,网络视听已成为激活消费潜力、创造增量需求的重要驱动力。2025年我国网络视听行业市场规模达12876.61亿元,同比增长5.3%,连续多年保持稳定增长。

随着数字经济发展壮大,互联网内容产业的网络服务由传统的接入、传输、存储向多元聚合方向发展,并出现大模型、车联网等新兴产业和技术形态,涉及网络内容产业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随之日渐多元、日趋隐蔽。

据统计,2021年至2025年,北京互联网法院累计受理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83575件,审结案件85527件。其中,受理涉在京平台企业著作权纠纷超2.4万件,约占全部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29%。案件涵盖网络直播、短视频推送、在线音乐播放、电子书阅读、新闻推送、社交网络分享、游戏制作与应用等。

从案件审理情况看,随着行业深度融合,著作权纠纷向产业链下游终端扩散传导。上游基础服务供应商所涉及的著作权纠纷向下传导,智能终端领域涉诉风险显著上升。

“在‘精准投喂’‘用户画像’等算法技术广泛应用背景下,平台由被动的存储服务提供者向主动内容分发者转变,需承担更具前瞻性和主动性的‘守门人’责任。”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长新分析,平台通过“内容策划”与“人工精选”对海量内容进行主动性编排、推荐,相关行为早已不是单纯的技术服务。

在涉平台著作权案件中,如何合理认定平台责任,既关乎平台能否实现良性发展,也与网络空间的有效治理密切相关。

对平台行为进行精准法律定性,划定责任边界,需透过技术形式审视商业实质。在某音频分享平台未经授权以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侵权音频案件中,法院审理明确,平台对内容进行审核、选择、编辑(如标注“优选”)并决定其分发范围时,属于提供内容服务,应当承担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专家表示,虽不能苛求平台承担过重的技术负担与审查成本,但更要避免放任平台以“技术不能”为由回避治理责任。

当前,平台商业模式迭代更新,在“免费内容+广告收入”“流量引导+商业变现”等模式下,平台虽未直接向用户收费,但通过侵权内容吸引流量,从而获得广告收益或商业合作机会,平台应对此尽到注意义务。

如何准确划定平台的注意义务范围?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的一则案例显示,原告某公司享有某知名电视剧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某科技公司运营某视频平台,该平台上一名用户在长达4个月的时间内,持续上传涉案作品完整剧集,共计100余条侵权链接。原告先后向被告发送20余次侵权投诉通知。然而,被告仅在每次收到通知后,于次日删除具体的侵权链接,并未对涉案账号采取其他措施。法院认定某科技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判令承担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本案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重复侵权用户的注意义务边界与必要措施的适用标准。”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庭长李文超认为,平台收到多次指向同一用户的有效侵权通知后,即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仅机械执行“通知—删除”流程,放任用户持续反复上传侵权内容,将使权利人陷入循环投诉困境。“必要措施”的实质要求除了及时性,还包括有效性,措施效果应达到平台上无明显侵权内容的程度。

关于平台治理方面,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建立标准化、高效率的侵权投诉受理与处置机制,确保“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得到及时有效执行;基于内容热度、类型及侵权风险等级,建立差异化的监控与管理策略,对热播、知名等重点作品履行更高注意义务;建立并严格执行针对重复侵权用户的警示、限权直至终止服务的阶梯式管理规则,切断侵权内容源头。

2026-05-13 本报记者 李万祥

涉平台著作权纠纷多发——

1 1 经济日报 content_332491.html 1 <p> 精准界定平台“守门人”责任 </p>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