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资使用规则明确
近日,财政部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简称《使用办法》),从管理权限、基础管理、使用方式、使用收入、监督检查等方面,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说。
据悉,近年来,各部门、各单位资产管理意识逐步增强,资产使用管理不断规范,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较低,不利于落实主体管理责任;部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使用审批程序。“可以说,制定《使用办法》既是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要求和完善制度体系的重要任务,也是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的现实需求。”上述负责人说。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何代欣认为,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是在规范政府资产管理大背景下的具体举措,“一直以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比较规范。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有资产管理的方式方法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按照《使用办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首先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物尽其用、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鼓励将本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有资产实行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能。
“《使用办法》把使用方式分为自用、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三个类别,符合当前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过程当中的具体情况。”何代欣说,《使用办法》明确了三种使用方式的管理要求和具体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流程。
《使用办法》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账面原值15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使用事项,授权各部门进行审批。规定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授予所属单位一定限额的资产使用管理权限。同时,落实各部门主体责任,确保权责一致。
同时,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对外投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对不需使用且难以调剂、难以共享共用的国有资产,经严格论证和集体决策,按照《使用办法》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出租出借,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央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中央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直接投资新设或者新入股企业,确需新设或者新入股企业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
“为确保资产盘活合法合规、收入管理规范有序,更好落实党政机关要习惯过紧日子要求,《使用办法》细化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收入、共享共用合理补偿收入和中央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的管理要求,明确了科技成果对外投资收益等转化收入按规定留归单位,要求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取资产使用收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入管理。”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