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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科技创新合作广度和深度

许勤华

科技合作是共建“一带一路”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和“高标准、可持续、惠民生”的目标,已成为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应对新技术革命、破解国际技术垄断、解决发展挑战的共同选择。2023年11月,习近平主席在致首届“一带一路”科技交流大会的贺信中强调,我国“将弘扬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为核心的丝路精神,深入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要求发挥科技创新合作的基础性、前瞻性和引领性作用,与各国共同挖掘创新增长潜力,促进创新成果更多惠及各国人民。

近年来,我国持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大科技投入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已成为世界研发投入第二大国,为推动“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取得积极进展提供坚强保障。一方面,通过《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科技创新合作专项规划》《“创新之路”合作倡议》《国际科技合作倡议》等战略规划,与共建国家发展战略高效对接,提高创新资源配置能力,增强政策约束性。另一方面,探索科技人文交流、科技园区合作、技术转移、论文专利合作等科技创新合作模式;建立一系列人才培养联盟、海外科教合作中心和智库合作研究网络;发起“一带一路”国际科学组织联盟等国际科学组织;建设一批集战略研究、技术转移、科技培训等诸多功能于一体的国际科技合作中心,如中非联合研究中心、中亚药物研发中心、中亚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等。

随着全球科技竞争加剧,技术扩散壁垒厚筑,世界科技创新秩序面临重构。外部环境的复杂变化使跨国科技创新合作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明显增加。与此同时,共建国家之间科技创新基础和能力差异较大,面临的发展任务和发展目标处于不同层次,增加了科技创新合作方案的对接难度。“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亟需新思路与新举措。

一是优化顶层设计与运行机制。进一步结合现实需求,前瞻性地制定跨国科技合作发展规划,并保证规划的可操作性,引导推动共建国家形成与我国科技创新合作的切实行动方案。完善合作保障措施,充分激发科研机构与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在跨国科技创新合作中的积极性,加强民间科技创新合作力量,持续拓展科技创新合作模式。

二是拓展合作广度与深度。促进创新要素紧密结合,继续深化既有共建开发园、科技转移中心的特色建设与功能建设,使之成为“一带一路”科学研究合作的孵化器和加速器。在技术层面展开更深入的合作研究,建立更加紧密的科技研发组织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早期技术突破等领域合作,培育涉及跨国科技合作项目管理、中介服务、知识产权、风险处置和涉外谈判等领域的高层次科技人才。

三是探索前沿技术研发应用。开展前瞻性、基础性和新兴学科的务实科研合作,聚焦经济社会发展和气候变化问题,与共建国家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解决重大科学难题,实现可持续发展。围绕数字通信技术、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及民生需求成立一批面向未来的产业联盟,深度参与国际产业分工合作,与各方共同探索互利共赢的全球科技创新合作新模式。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2024-09-21 许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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