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
最高检近日公布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6月,检察机关共起诉污染环境犯罪668件1597人,彰显出我国依法从严惩治各类污染环境犯罪的决心。
梳理相关案例可以看到,有的企业将废水运输到700余公里外的外省,半夜直接倒入鱼塘,导致约700斤鱼死亡;有的“黑作坊”将电池内的腐蚀性液体冲至排水沟流走,经检测厂房外的水沟含铅量超标达646倍……
除了偷排行为,还存在监测数据和报告“不纯”“不真”的现象。按照法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安装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然而,有的企业通过各种方式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使监测设备在数据超标时不能正常示警,以此逃避监管。还有个别检测、监测机构受利益驱使,明目张胆帮助排污主体掩盖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污染。比如,在采样、实验和报告编制环节做手脚,出具虚假报告,误导主管部门的决策、治理和监管。
不管是掩人耳目偷排、直排污染物,还是处心积虑逃避监管,种种无视法律规定以及周边环境和群众生命健康的行为,必然会被追究法律责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和生态文明“四梁八柱”性质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严格的法律和制度需要严格地执行和遵守,才能达到理想的治理效果。
当前,污染环境犯罪新旧问题交织,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仍需综合施策、深化治理。企业和个人应增强环保意识,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理兼顾生产效益和治污成本;相关机构应把好数据“质量关”,既要“打假”也要“保真”,从源头防范生态环境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