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容忍”惩治财务造假

李万祥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5起财务造假典型案例,重申惩治财务造假“零容忍”态度,警示相关公司、机构和从业者依法合规、归位尽责,共同营造崇法守信的市场环境。

财务造假等“毒瘤”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危及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近年来,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严之又严,不断强化监管措施,不少公司因财务造假受到处罚,市场秩序持续改善。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释放出一个重要信号:首恶应严惩,帮凶不放过。证券发行企业的大股东和实控人是财务造假的首恶,应予严惩;对参与或配合造假的证券服务机构,因严重损害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也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财务信息是企业信息披露的核心。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时,应依法忠诚履行好“看门人”职责,不能“失信”,更不能“失守”。证券服务机构在防范证券欺诈造假行为等方面本应发挥重要作用,但部分机构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存在缺陷,核查验证“走过场”、执业报告“量身定制”等现象时常发生。根据人民法院裁判结果,证券服务机构严重违反注意义务、怠于履职,发布不实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过失的,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各方共识的不断深化。一方面要加强企业合规管理,规范运作守住底线,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从源头杜绝做假账,切实防范风险。另一方面,对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务必坚持惩防结合,提升证券执法司法能力和专业化水平,相向而行、精准追责,做实全方位各环节联合打击,形成治理合力。

2024-07-17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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