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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闭店行为须有效约束

曾诗阳

近段时间,几家知名连锁瑜伽机构、舞蹈培训机构、幼儿早教机构接连宣布闭店,“跑路”姿势也高度相似:深夜发出“休业通知”,一夜之间门店清空,闭店前两天还在推出促销活动忽悠客户办卡充值;更有甚者,早已悄悄换了法定代表人。这不禁让人怀疑,背后是否有“职业闭店人”在支招。

所谓职业闭店人,是指给经营不善、面临倒闭的公司设计“跑路”方案并接手纠纷善后工作的群体,主要任务是帮商家减少经济损失、逃避法律责任、“洗白”信用,采取的手段包括转移资产、更改经营主体等。

职业闭店人对外宣称“你跑路,我担责”,但其“担责”不过是找一位无偿还能力的“背债人”担任新法人,实际上并不具备经营和消化会员余额的能力。即便面临诉讼,“背债人”既不怕当“老赖”被限高,更无财产供执行,最终的损失还是转嫁给消费者来承担。职业闭店人助纣为虐的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环境,也是对消费信心的刺伤。

为什么职业闭店人能屡屡得逞?一方面,商家有预谋的“跑路”查处难度较大,“经营不善正常转让”和“逃脱责任职业接盘”难以区分,操作中的猫腻很难举证,让职业闭店人钻了空子;另一方面,消费者维权成本高,诉讼要花费长达数月甚至数年时间,即便打赢了官司,在职业闭店人的操作下,也难以获得赔偿。两相权衡,大多数消费者不愿意投入时间、精力维权,这也助长了职业闭店人的气焰。

相关部门已着手解决这个问题。7月份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经营者决定停业的,应提前30日公告经营者有效联系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提出,将“清算义务人和帮助逃债人作为责任主体”,第三人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第三人和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效约束职业闭店行为,还需加强事前事中监管。如要求商家将预付款项按比例存入部分资金到银行监管账户,为消费者退费“兜底”,降低卷款私逃行为的不良影响;完善法人登记变更审核管理制度,提高对专职“背债人”的甄别能力,建立商家风险评估机制,设立异常经营预警清单,从源头上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依法加强惩戒十分必要。前脚促销后脚闭店的行为涉嫌诈骗,对于可能存在的倒卖“背债人”个人信息等问题,更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以法治力量堵住闭店逃债漏洞,斩断“背债人”等黑灰产业链,让职业闭店人闭得了店、避不了法律责任。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在预付费集中的消费领域,尤其要完善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真正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2024-07-07 曾诗阳

1 1 经济日报 content_297300.html 1 <p> 职业闭店行为须有效约束 </p>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