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5月1日起施行
煤矿企业应配备“五职”矿长
本报北京2月4日讯(记者郭静原)《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配备懂安全生产技术的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
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4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周德昶表示,“当前,部分煤矿从业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的管理者技术水平不高,是影响矿山安全生产的最大短板,必须下大力气解决。”条例对于煤矿企业必须配备“五职”矿长的规定,是为了真正让“明白人”来开矿、办矿,提升企业自主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