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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经营者集中审查 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许新建

2024年1月26日,新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公布施行。新标准提高了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经营者集中的规模门槛,将全球、中国境内合计营业额及中国境内单方营业额标准由现行的100亿元、20亿元、4亿元提高至120亿元、40亿元、8亿元。这使得在旧申报标准下负有申报义务的投资并购交易无需再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预计申报量可减少30%,降低了投资并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有利于当前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我们将以此次修订为契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高质量经营者集中审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统筹发展和安全、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国内和国际,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竞争环境持续优化。经营者集中审查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创新发展空间。2008年以来,共审结案件5787件,其中无条件批准5723件,附条件批准61件,禁止3件,涉及交易金额超60万亿元,有力维护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切实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为我国先进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审查效能不断提升。实行简易、非简易案件分类审查制度,简易案件推行受理和审查时间“双20天”要求,不断提高审查效率。试点委托北京等5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审查工作,建立两级审查机制,充分发挥地方部门靠近市场、靠近企业优势,“靠前一步”服务企业投资并购。在全球范围内率先运行在线经营者集中业务系统,便利企业线上申报。

制度规范愈加明晰。大力推进经营者集中制度建设,为市场投资提供明确、清晰、可预期的制度规范。修订《反垄断法》,完善经营者集中审查顶层制度设计。制修订《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明确审查程序和标准。目前,已建立由1部法律、1部行政法规、2部部门规章及系列文件组成的制度规范体系,审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

海外服务更加有力。积极参与国际竞争规则谈判,推动竞争规则衔接融合,为投资贸易活动顺利开展提供保障。出台《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指导我国企业应对境外反垄断诉讼和调查,引导企业加强海外反垄断合规,降低反垄断法律风险。

回顾过去,经营者集中审查坚持守正创新,在持续迭代升级中实现了从无到有、从有效到高效的创新发展,充分体现了监管与服务并重,寓服务于监管的重要理念。这些成绩的取得,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我们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经济形势的科学判断和关于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把高质量发展作为新时代的硬道理,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

进一步提高审查效率。深化审查制度改革创新,优化简易案件审查思路,简化简易案件申报文件资料,降低企业并购制度性交易成本。完善委托试点审查制度,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体系效能,提高审查效率,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进一步服务企业申报。做好《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宣贯实施,研究制定《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技术规范》,规范审查工作,为企业高效申报提供明确指引。

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进经营者集中审查“绿色通道”,加快没有竞争问题的案件审查,支持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助力房地产等领域兼并重组和化解风险。创新监管方式,统一裁量基准,宽严相济,在依法履职中体现执法温度。

进一步健全常态化沟通。建立健全与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企业的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深入了解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改进审查工作,支持企业依法实施集中,进一步提振信心、稳定预期。

进一步深化国际交流。拓展竞争领域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打造“投资中国”品牌。推动与欧美主要司法辖区执法机构常态化交流。加强企业境外反垄断诉讼和调查的应对指导,维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积极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

面向未来,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不断优化经营者集中审查,寓服务于监管之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持续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作者系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总监)

2024-02-03 许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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