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举英模旗帜,弘扬宪法精神
——走近中国特色功勋荣誉表彰制度
今年12月4日是第十个国家宪法日。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中国特色功勋荣誉表彰制度,就是我国宪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现行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为进一步实施宪法的有关规定,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2017年,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以及配套授予办法,经党中央批准实施。这标志着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已经搭建形成,统一、规范、权威的中国特色功勋荣誉表彰制度已经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作为根据宪法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着眼于把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设立、授予对象、授予程序等最主要、最基本的制度建立起来。《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规范的是党内对党员、党组织进行的褒奖;《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主要规范对军队人员和单位的奖励表彰;《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主要规范除党内、军队之外其他领域的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并与党内、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做好衔接,确保不出现制度空白。
功勋荣誉表彰主要由勋章、荣誉称号、表彰奖励和纪念章4个类别组成。
勋章是党、国家、军队的至高荣誉,主要有“共和国勋章”“七一勋章”“八一勋章”和“友谊勋章”。“共和国勋章”授予为党、国家和人民的事业作出巨大贡献、功勋卓著的杰出人士,是国家最高荣誉。
荣誉称号是对个人和集体突出功绩的褒奖形式,主要有国家荣誉称号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
表彰奖励按层级分为国家级表彰奖励、部门和地方表彰奖励。国家级表彰奖励主要有“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党内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国家科学技术奖,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等,以及中央军委奖励表彰。
除勋章、荣誉称号、表彰奖励外,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可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个人颁发纪念章。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省级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可以颁发纪念章。纪念章是荣誉性纪念。
(据新华社北京12月3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