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区域协调发展新路径
11月1日起,《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条例》正式施行。作为全国首部明确由“飞出地”全面主导区域协调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立足地方立法权限,就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发展原则、合作体制、协调机制、改革创新、组织机构、管理职能、产业发展、城乡建设、社会治理、营商环境、发展保障等内容进行规范和明确,旨在从根本上解决合作区长远发展面临的难题,为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探索全新的示范路径。
理顺并完善体制机制,在法治轨道上充分释放改革红利。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需要各地协作形成合力。然而,长期以来,地区间体制机制障碍往往成为“拦路石”。就深汕特别合作区而言,既是为推进深圳与汕尾两地资源优势互补,也是为通过“特区”携手“老区”、“先发”带动“后发”,创新区域协调发展模式进行探路。合作区“谁来管”“怎么管”?虽然自2017年体制机制调整运行以来,合作区在双方共同努力下取得积极成效,但仍存在体制机制不明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不完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等诸多难题。为此,《条例》一方面从法治层面对合作区发展基调予以确定,进一步厘清两地政府在合作区的权责,明确合作区发展体制机制,确保合作区未来在法治道路上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明确了合作区改革发展“任务书”,有力推动两地产业协同、交通互联、政策叠加,充分释放改革红利,形成两地互补共赢的发展局面。
有法可依,为区域经济协同发展提供根本性保障。如何推动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是破解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难题的重点任务之一。产业振兴是提振区域经济发展动能的核心所在,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是区域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法治之手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根本所在,能为各类经营主体架起“防护网”,让企业经营更安心,让产业发展有保障。此次实施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合作区产业发展重点、产业集群发展方向,明确将合作区纳入深圳重大产业空间布局,并从政策扶持、生产要素资源保障、政务服务、人才管理、鼓励创新创业等多维度予以明确指引,形成强有力的制度支撑与法治保障,推动合作区与深圳“同城同质同效”,能有效增强经营主体信心。在此基础上,《条例》从产业转移和带动、交通网络建设、共享共商、区域帮扶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两地建立合作区发展协调机制,强化对接联动,为“特区”带动“老区”铺平发展前路,推动合作区走上高质量发展快车道,带动汕尾乃至周边地区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有法可循,为创新城乡治理模式提供有力借鉴。在形成区域经济协作合力的同时,如何以人为本、把人留住,营造宜居宜业宜游的社会环境是消除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关键命题。从《条例》中能明显看到,合作区的发展不局限于经济层面,还聚焦民生发展与城市治理,强调以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提出强化两地民生领域互认保障机制,并对教育、医疗、文体等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作出明确规范,推进共建共享,构建多层次、全覆盖、人性化的基本公共服务网络,以此打造形成多层次多领域的新型区域协作治理共同体,让合作区发展红利人人可享,共赢美好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