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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要落地见效

蒋 波

近日,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的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揭晓,入选的10个典型案例涉及非法倾倒、违法排放、泄漏污染等多种情形,典型案例的处置为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制机制改革提供了实践借鉴。

近年来,尽管“谁污染谁买单,谁破坏谁治理”理念已形成社会共识,但在具体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因为它的特殊性,往往很难及时进行修复,对当事人大多采取一罚了之、一判了之,而公共生态环境损害却没有得到足额赔偿。同时,为避免公共利益继续受损,部分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往往由地方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垫付甚至买单,陷入“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严重影响生态环境。

为了推动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全面有效展开,我国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基本原则,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授权省级政府、地市级政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追究损害赔偿责任,让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守护有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的改革试点和试行,已初步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制度体系,弥补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缺失,拓展了多样化的责任承担方式,提高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的效率。不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落地落实过程中,还存在赔偿标准不够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联动不足等实践“盲点”,制度改革还有很大空间。

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过程中,结合区域生态保护实际,加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见效是基础工作。各地应结合自身特点,统筹谋划,制定推出富有地方特色的实施配套方案,细化从案件线索筛查、案件管辖、索赔启动、损害调查、赔偿磋商、修复效果评估到信息公开的赔偿工作程序,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工作落细落实。比如,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等16个部门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构建独具特色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7+1”制度体系。截至2022年底,江苏省累计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767件,涉案总金额11.32亿元。

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过程中,树立全社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共识是重要抓手。各地应加大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重要意义和典型案例的普及和宣传,提升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同时,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企业法人、赔偿义务人等行为主体严格落实责任,逐步形成“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整体社会氛围。

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过程中,发挥多部门协同合力是关键环节。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的牵头作用,强化同司法、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的横向联动,加强沟通交流,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线索发现机制,加大案件线索排查力度,形成案件台账,做好案件梳理,依法依规开展索赔,将制度规范落实到案例实践上,共同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落到实处。

2023-11-16 蒋 波

1 1 经济日报 content_284344.html 1 <p>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要落地见效 </p>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