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地方债风险重在“长效”
建立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长效机制,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一个重要着力点。下一步,要按照这一重要部署,全面系统地加快推进相关工作,保证地方经济发展更加可持续、更能行稳致远。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债务信息透明度较低,加大了风险预警难度;债务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使得监管部门不易实施有效的监管措施和风险预警机制;隐性债务识别困难,不易准确把握整体债务风险;等等。针对此,要有长效思维,抓住关键问题,既具备防范风险的先手,也不乏应对和化解风险的高招,从而高质量化解地方政府债务。
在债务信息披露方面,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债务信息披露的要求和标准。信息披露应定期进行,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监管部门可以进行定期或随机抽查,确保地方政府和相关主体按照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推行电子化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的便捷性和时效性。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债务规模、偿债能力等多个方面的指标,形成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综合风险评估和评级。
在监管机制方面,应加强监督和审计,确保各部门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债务风险的管控和防范。通过定期召开跨部门会议、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等方式,能够确保各部门间及时、全面地共享相关债务信息,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解决问题。强化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统一的债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不同部门间债务数据的集中管理与共享。要将显性债务和隐性债务统一纳入监管范围,全面监测地方政府的债务情况。构建全面的数据收集系统,包括政府财务数据、债务融资数据等,通过对各类数据的分析和对比,及时识别新增的隐性债务。及时查处隐性债务行为,增强对债务合并监管机制的执行力度和效果,提高债务管理的全面性、有效性。
在问责机制层面,应明确监管机构对债务置换的监管责任,并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定和标准。完善置换流程和操作规范,包括债务筛选、置换方案设计等环节,确保置换过程中的合规性和稳健性。并且,在进行债务置换前,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审查,并确保评估结果合理可行。监管机构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债务置换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确保债务风险不会被简单转移或隐性扩大。
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治理层面,设立独立的内部控制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内部控制政策、规程和操作流程。这类部门的组成人员应拥有良好的财务、风险管理和审计背景,以确保内部控制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制定清晰的会计准则和报告标准,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及时性。强化内部审计,通过定期的内部审计活动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与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