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能是“廉价期”

陶小莫作

“试用期不缴五险一金,转正后再缴”“考察不全面,需要延长试用期”“换到新岗位,需要重新计算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核劳动者是否满足要求、劳动者判断用人单位是否符合期待的期限。然而,一些用人单位屡屡将试用期当作“廉价期”“随意期”,不但克扣劳动者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保,还多次延长试用期,甚至随意辞退劳动者。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在法律关系上,试用期员工和转正员工并无差别。要更好地保护试用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劳动者在求职时也应多留个心眼,问清试用期时长、工资标准等,并将这些内容落实在劳动合同中。(时 锋)

2023-11-08

1 1 经济日报 content_283861.html 1 <p> 试用期不能是“廉价期” </p>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