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资源合理利用提供法律保障
刚过去的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这是我国在生态文明领域的综合性活动日。
2个月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生态日的决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的形式设立,彰显其权威性、严肃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说。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快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立法修法步伐,不断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划定生态红线,守护绿水青山。据统计,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19件,正在审议1件,还作出有关决议1件。
“目前我国已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30余部、行政法规100多件、地方性法规1000余件,还有其他大量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形成并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打下了坚实基础。”许安标说。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和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载入宪法,确立了生态文明的宪法地位,为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宪法保障。
土壤污染防治法、生物安全法、湿地保护法等10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先后制定,填补了有关领域的立法空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作了全面修订,对水污染防治法等作了较大幅度修改,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进行了多次修改,法律规范更加明确具体,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更强。
尤其具有创新性的是,针对特殊区域和流域保护的法律一一制定,包括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打造了大江大河治理的重要标杆。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制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对青藏高原生态保护起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鹰说。
基层立法联系点在立法中充分发挥出“民意直通车”作用。法工委办公室主任孙镇平介绍,在噪声污染防治法立法过程中,法工委首次委托8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城乡居民噪声污染防治问卷调研,共收回调研问卷477份,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噪声问题积极回应、系统研究和解决。“通过这种创新方式,进一步拓展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方式途径,将人民群众所思所盼所愿具体体现到法律中。”孙镇平说。
为了切实解决生态环境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问题,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2014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许安标介绍,通过引入按日计罚、环保部门可以对造成严重污染的设备查封扣押、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的违法行为人采取拘留、双罚制等严厉手段,有力强化了法律责任。
特别是在严守资源安全底线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18件资源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和相关决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岳仲明表示,其中既涵盖了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各类自然系统,又对特定区域、特定流域、特定类型的资源采取了特别保护措施,还注重了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依法推动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
制定黑土地保护法,保护好“耕地中的大熊猫”;制定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等,补上资源保护利用领域的短板弱项;修改完善土地管理法、渔业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加强各类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这为我国的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岳仲明说。
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四梁八柱”的建立健全,我国生态环境状况不断改善,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面积持续增加,土地荒漠化趋势得到有效扭转。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浓度下降至29微克/立方米,地表水水质优良断面比例达87.9%,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达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