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行为令”的价值所在
近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在审理一起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创新缓刑考验期低碳行为制度,并向被告人发出首份“低碳行为令”。这是法院贯彻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开展绿色低碳社会行动示范的具体实践。
“低碳行为令”是什么“令”?为确保被告人低碳行为承诺得到全部履行,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制发了“低碳行为令”。具体做法是,法院责令被告人使用“四川法院司法碳普惠APP”学习环保和“双碳”知识,并保证在一年时间内通过符合APP所设定的个人绿色低碳行为,获取2000分个人碳积分,所获取的碳积分全部通过“四川法院司法碳普惠”APP予以捐赠或注销。
法院发出“低碳令”,这一创新举措是对采取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措施的有益补充,体现了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的决心。从司法案例看,被告人擅自超越许可证准许范围和数量采伐林木,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但是,所谓生态修复,并非以补种相应数量的树木这一方式“一补了之”。在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中,侵权人的行为均对生态系统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这种人为破坏会导致生态系统固碳能力的降低。所以,在坚持生态修复优先的同时,要处理好固碳和增汇的关系。实践中,除采取补植复绿等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的措施外,通过核算责任人低碳行为碳积分并用于抵消其生态环境破坏行为造成的部分环境影响,能够弥补相应固碳量的损失。
一纸“低碳令”,将侵权人低碳行为承诺进一步量化,是碳普惠机制在司法层面的有机体现和有效融入。生物多样性与减碳具有正相关性,减碳措施能够有效减缓气候变化,有利于维系和增加生物多样性。今年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依法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其中明确“鼓励企业、机构、个人建立碳账户、优先使用碳普惠减排量进行碳中和,加快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格局”。
生态修复不是完成时,而是进行时。一时一地的破坏行为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需要持续长久的补偿才能见效。除了依法科学判定生态修复履约金、碳汇损失赔偿金外,我们希望通过法院发出的“低碳令”,能够推动更多侵权人以低碳行为补偿对生态造成的损害,让环境破坏者成为环境守护者、低碳践行者;同时,发挥司法引领示范作用,推动社会公众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