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银行资产质量压舱石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简称《办法》)公布,将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业内人士表示,该《办法》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完善风险分类管理框架,全面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不断夯实商业银行金融资产质量的“压舱石”。
完善风险分类管理制度
信用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和基础。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对记者表示,之所以说银行面临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是由银行的业务结构决定的,银行主要是信贷业务,同时,其他一些担保类、证券投资和承兑类等业务,也存在交易对手不能履行合同而导致损失的风险,完善风险分类制度有利于守住银行金融资产安全底线,防范化解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
为健全我国现代银行制度,近年来,金融管理部门持续加强银行信贷管理,提高科学评估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出台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指导性的意见。比如,1998年,人民银行出台《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提出五级分类概念。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简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此次《办法》提出,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商业银行为何设置风险分类制度?周茂华表示,主要是推动商业银行真实、准确反映资产风险情况,有效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对各类资产风险进行准确分类,更加精准和科学的指标体系是有效识别和管理商业银行资产风险的前提和基础。
国际金融实践也为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提供新的方向。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审慎处理资产指引》,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旨在增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比性。新会计准则也对部分金融工具分类随意性较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滞后及不足等问题提出新的要求。“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借鉴国际国内良好标准,并结合我国银行业现状及监管实践,制定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答记者问表示,《办法》旨在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做实资产风险分类,有利于银行业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变化,业务也更加广泛和复杂,监管部门通过加快补齐风险分类监管制度短板,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得到有效提升。银保监会披露的2022年四季度银行业监管指标显示: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总体稳定,2022年四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3万亿元,较上季末减少83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63%,较上季末下降0.02个百分点。此外,商业银行利润保持增长,风险抵补能力整体充足,2022年全年,商业银行累计实现净利润2.3万亿元,同比增长5.4%。2022年四季度末,商业银行(不含外国银行分行)资本充足率为15.17%,较上季末上升0.08个百分点。银行业积极优化风险管理,保证金融系统稳定,筑牢了金融风险底线。
随着商业银行资产结构的不断调整,信用风险管理将涉及更多的金融资产。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杜阳表示,在国内银行业快速发展和国际监管不断趋严的背景下,监管部门出台新的监管规定,充分体现了监管规则制定的时效性,对推动商业银行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强调以债务人为中心
《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总的来看,《办法》提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要求,设定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对债务逾期、资产减值、逃废债务等特定情形,以及分类上调、企业并购、资管及证券化产品涉及的资产分类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比如,《办法》提出,商业银行对非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加强对债务人第一还款来源的分析,以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重点考察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偿付意愿、偿付记录,并考虑金融资产的逾期天数、担保情况等因素。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债务人为企业集团成员的,其债务被分为不良并不必然导致其他成员也被分为不良,但商业银行应及时启动评估程序,审慎评估该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调整其他成员债权的风险分类。
明确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不再以单笔贷款为分类对象,这是此次《办法》相较于现行《指引》的亮点之一。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现行《指引》,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关注类,也可以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巴塞尔委员会在《审慎处理资产指引》中指出,如果银行的非零售交易对手有任何一笔风险暴露发生实质性不良,应将该对手所有风险暴露均认定为不良。
借鉴上述概念,考虑到对公客户公司治理和财务数据相对完善,《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值得注意的是,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尤为重要的是如何准确判断债务人偿债能力?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逾期天数和信用减值是资产质量恶化程度的重要指标,能有效反映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从逾期天数看,现行《指引》对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关系的规定不清晰,部分银行以担保充足为由,未将全部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纳入不良。《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超90天、270天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可疑类,逾期超过360天应归为损失类。《办法》实施后,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
从信用减值看,新金融工具准则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办法》参考借鉴新会计准则要求,规定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应进入不良,其中预期信用损失占账面余额50%以上应至少归为可疑,占账面余额90%以上应归为损失。
周茂华表示,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进一步明确了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与要求,对个人债务人风险归类更加客观与科学,更能真实反映银行相关贷款风险;该分类整体较原来要求更加严格一些。同时,该分类标准也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
杜阳表示,要全面加强表内外信用风险管理,将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落实到信用风险管理的各个环节,准确识别各类金融资产所蕴含的信用风险,并对其进行精准计量。同时要按照“穿透管理”的原则,加强针对最终债务人的识别,并将其作为信用风险判别的基础进行统一管理。
稳健过渡从严监管
在持续稳健经营前提下,商业银行需要制订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全面排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尽快整改到位。对于新发生业务,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存量资产,应在过渡期内重新分类,实现按时达标。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实施充分考虑对机构和市场的影响,合理设置了过渡期,给予相关银行充裕的时间做好《办法》实施准备。据了解,《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商业银行自《办法》正式施行后新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起发生的业务,应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办法》正式施行前已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分类。
“《办法》的实施或在短期内对银行业不良资产情况产生负向冲击,使得部分存量风险有所显现,当前银行业整体拨备覆盖情况充足,可以熨平风险的短期波动。”杜阳表示,从长远角度看,《办法》使银行信用风险情况更加透明,有利于中国金融体系的长期稳定。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风险分类,并根据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对于暂时难以掌握风险状况的金融资产,商业银行应从严把握分类标准,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商业银行要按照新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披露。比如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风险分类职责。
未来,监管部门可运用数字化监管举措对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进行监督检查。杜阳表示,要将新的风险分类标准迅速体现在风险管理系统中。提高风险计量模型结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强化自动化和数据分析能力,建立端到端的金融资产信用风险管理流程,降低风险管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