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效用
不久前,河南驻马店市确山县政府根据该县无适宜补充林地的情况,以883.5万元的总金额,与三门峡市陕州区政府签订购买285亩补充林地定额交易协议,成为河南首宗跨市补充林地定额交易。交易双方向河南省林业部门提供交易合同文本后,补充林地指标即可交换使用。
实施补充林地定额交易是促进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保护森林资源的有力举措,不仅成为实施生态效益横向补偿机制、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探索,更是实现碳汇交易,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有益尝试。
当前,我国初步建成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在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生态保护补偿的探索和实践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不仅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也为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加强区域合作共治、促进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贡献了积极力量。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促进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格局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通过多种方式筹措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加大对生态保护主体、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的支持力度,激励各方更好地履行生态保护责任,以更好发挥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效用。在此基础上,还需要继续扎实推进生态保护补偿领域的重点工作,完善顶层设计、强化法治保障,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只有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才能持之以恒推动重大工程建设,切实筑牢和优化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体系。要争取创造更多优质的生态产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态环境需求。要在现有政策和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将实践经验上升到更高层面规范下来,成为稳定生态保护主体预期的重要举措并付诸新的实践,如此,才能更有利于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
此外,提升法治化水平是破解生态补偿领域难点堵点的迫切需要。生态保护补偿涉及领域多、涵盖范围广、综合性强,现有补偿政策仍存在跨领域衔接、跨区域协作不够紧密的问题。提升法治化水平,可以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各类社会组织的责任,有利于尽快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补偿周期不明确、协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实现用法治文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生态受益主体和保护主体的良性互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