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公司治理要突出质效

陆 敏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新版《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公司治理有效性关系行业长期稳健发展,《办法》出台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从现实意义看,主要体现在“补短板”和“提质效”两方面,特别是进一步扩展了评估对象。原评估办法中评估对象仅为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此次修订将农村合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等纳入监管评估范围,覆盖面大为拓宽。

除了扩容评估对象之外,补足现有监管体系短板也至关重要。根据《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2022年应在总结前两年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评估制度,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原有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在2019年发布,至今试行已有一段时间。总结两年评估工作经验,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应当更聚焦于行业公司治理重大问题,评估工作与其他监管工作衔接也需理顺,相关规定亟需修改。

新规进一步丰富了评估指标,强化了评估结果应用等,诸多具体举措均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质效。特别是将评估工作聚焦在大股东违规干预、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进一步丰富了党的领导、股东股权、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提名和履职等方面的关键指标,并优化指标权重、精简指标数量,完善了公司治理风险预警体系。

评估的目的在于结果应用。通过明确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并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和机构主体责任,要求监管机构将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级为D级及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有利于对机构存在的重大公司治理风险隐患进行早期干预,及时纠正,坚决防止机构“带病运行”,防止风险发酵放大。

此次《办法》修订是完善评估机制、提升评估质效的需要,也是落实健全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要求。“补短板”“提质效”着眼的是立足当前监管实际,提升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质效,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风险。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高度重视,加强和改进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意义重大。当前,防范金融风险面临新的严峻形势,全球金融市场出现较大波动,国内金融监管始终坚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下一步,在“补短板”“提质效”的同时,也要侧重于促发展,要通过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金融助力。

2022-12-05 陆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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