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基金自购变了味

马春阳

今年以来,受A股市场大幅震荡影响,新基金发行规模下降明显。在此背景下,为了提振新基金发行,向投资者传递积极信号,基金公司出手自购成了新基金发行时各家的普遍做法。

对于自购行为,市场各方多是认可与欢迎的。一方面,基金自购体现出了基金公司对于自家产品的信心,有利于在市场低迷时为市场注入新动力。另一方面,通过基金自购,可以把基金公司和基金投资者紧紧“捆绑”在一起,实现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简单地讲就是“赚钱一起赚,赔钱一起赔”,从而倒逼基金公司在提升产品业绩上下功夫。

值得一提的是,在今年3月份,为了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证监会明确提出“引导基金公司自购份额”;6月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中也提出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管、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应当以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购买本公司或者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可见,基金自购也是符合监管导向的。

然而就是这么一件好事,却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从今年公募基金二季度报中可以发现,有的基金公司对自家产品在限售期结束后立刻减了仓位,也有管理人在季度期间内干脆直接清仓。还有更离谱的是,明明基金公司在发行产品时作出持有发起份额3年的承诺,可不足1年就已经减持过半。

自购时“敲锣打鼓”,赎回时“悄无声息”,前手高举自购或回购“大旗”吸引投资者买入基金,转身偷偷摸摸地就把自购的份额卖了——如此忽悠投资者的行为,虽说基金公司的管理费是赚到了,却让本来被市场赞誉的自购行为彻底变了味,成了营销基金的一个噱头,也明显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实,基金公司自购或赎回自家基金,本是无可厚非的,但前提是必须进行及时、全面、准确的信息披露,让投资者有机会对基金公司的赎回行为做出相应的判断乃至投资决策。

可以预见的是,在监管的引导下,未来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的自购行为大概率会持续,但想真发挥出基金自购的积极作用,还需对基金公司的自购行为给予相应的监管,或是从制度上予以规范。比如,要完善基金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基金的持仓调整要及时披露。而对于基金公司自身的大规模赎回,可以参考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似的要求进行“预披露”,让投资者有更长的时间进行投资决策。再比如,不能雷声大雨点小,可以要求基金自购规模应该达到基金发行规模的一定比例,因为过小的自购规模起不到与投资者利益绑定的效果。

对于基金公司而言,基金自购虽然短期内可以提振投资者信心,提升新基金发行规模,但要想吸引到更多投资者,还是需要在提升投研能力上下真功夫。只有好业绩带来实打实的好回报,才能真正收获投资者长久的认可与信任,从而促进整个行业健康稳健发展。

2022-09-05 马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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