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规8月6日起正式施行——
债市评级“虚火”降温
信用评级是债券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近年来,我国评级行业在统一规则、完善监管、对外开放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但也存在评级虚高、评级区分度不足、事前预警功能弱等问题,制约了我国债券市场的高质量发展。
2021年8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并于2022年8月6日起正式施行。《通知》发布一年后,信用评级行业有何变化?记者采访了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
引导行业回归本源
伴随着近年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信用评级行业已初具规模,但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
在信用评级体系中,AAA级为最高等级。数据显示,2020年的债券违约金额中,高等级发债主体占了82%。统计显示,国内评级机构等级中枢集中在AA+附近,AA及以上企业数量占比接近90%,AAA主体占到20%。相比之下,美国、日本等发达债券市场AAA级别企业占比不超过5%。这些数据说明,债券评级虚高,本应作为投资者重要参考的信用评级结果没有起到应有的预警作用。
近年来,AAA级债券违约现象频发,引发了市场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的质疑。业内人士举例说,同一级别的企业信用资质十分迥异。如中石油的评级结果为AAA,而2020年违约的华晨汽车主体信用级别也曾为AAA。这说明,主体级别已经不能真实反映其信用状况,级别区分度严重不足。
“事前预警不足,事后大幅下调”也显示出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前瞻性不足。2020年,备受市场关注、爆发违约事件的永煤控股,其主体信用级别在违约前是最高等级的AAA,而在违约后,评级被迅速调降至BB。这表明,主体级别已经明显不能真实反映信用状况,高评级债券违约后,不仅导致市场波动加剧,更埋下了系统性风险的隐患。
在此背景下,《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布,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提出更高要求。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应当长期构建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验证机制,2022年底前建立并使用能够实现合理区分度的评级方法体系。同时,鼓励发行人选择两家及以上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评级业务,继续引导扩大投资者付费评级适用范围。
行业“虚火”需要降温
《通知》的发布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引导作用已经凸显出来。各家评级机构普遍对评级方法体系进行优化升级,级别上调大幅减少,评级机构通过调降评级揭示信用风险的频次有所增加。
交易商协会、证券业协会公布的《2021年第四季度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业务运行及合规情况通报》(以下简称《情况通报》)显示,2021年全年,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的评级调整中,近九成为负面调整,且评级机构风险提示动作增多。2021年度,评级机构共对175家发行人作出评级调整动作,其中正面调整共19家,同比减少89.62%,负面调整共156家,同比增加51.46%。
《通知》发布后,信用评级违约预警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增强。《情况通报》显示,2021年第四季度,有2家企业首次违约,评级机构均提前6个月进行负面调整预警,提前3个月进行级别下调,跟踪评级及时性提高。
中债资信技术标准总部总经理霍志辉介绍说,《通知》发布一年来,各家评级机构普遍对评级方法体系进行优化升级,注重评级模型应用,级别上调大幅减少,级别序列有所改善。
“尽管我国债券市场发债主体资质相对较好,但是发债主体级别只有AA、AA+和AAA三个子级,这种现象明显不合理。”霍志辉认为,这样级别区分度很低,无法有效为债券市场投资者、监管部门使用者准确的揭示、预警信用风险。而《通知》发布以来,各家评级机构加大了对评级方法体系的优化升级力度,提升了对评级模型的重视程度,促进了评级机构加快调整评级标准,提升级别序列合理性。以中债资信为例,截至2022年6月底,其累计公开披露的主动评级结果和评级报告达808家,投资人付费评级结果挤压评级泡沫、促进行业公信力提升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与此同时,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加强监管和公司发布评级结果引导下,发行人付费评级机构对发债主体的评级上调更为谨慎。从跟踪评级结果来看,2022年上半年仅14家主体评级被上调,相比2021年上半年的47家明显减少。
切实发挥“看门人”作用
信用评级机构被誉为是债券市场的“看门人”。业内人士认为,之所以“看门人”作用没能充分发挥,主要是因为我国评级行业发展时间较短,相比于国际评级机构的百年发展历史,我国评级行业的数据、技术积累的时间不足。我国债券市场此前长期的刚性兑付环境弱化了评级机构揭示信用风险的作用,降低了评级对债券定价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刚性兑付环境导致市场对评级结果盲目使用,忽视了基于企业基本面的信用风险分析;另一方面,长期刚兑导致我国债券市场违约历程较短,违约数据相对有限,仍然需要长期积累。近年来,随着我国债券市场发展成熟,每年大概新增违约10家至30家发债主体。尽管我国债券市场违约样本总计200家左右,但与发达经济体的债券市场相比,违约样本尚显不充足。
从实际效果来看,取消强制评级要求有利于减少评级虚高的现象。“当投资者迷信外部评级时,就很难对其结果形成科学评价,也不易在评级市场发挥出声誉机制的约束作用。”光大证券首席固定收益分析师张旭表示。2021年初,《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取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的强制性规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评级由发行人自主决定。2021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环节信用评级的要求。张旭认为,在评级要求取消后,必然还会经历一个市场主体逐步接受到转变认知惯性的过程。但从长期看,对于发行人而言,发行环节中强制性的评级要求变为了非强制性,具有提升发行效率、节省评级费用的作用。对于投资者而言,随着无评级债券占比的提高,内评体系的价值会更为凸显。内评力量的壮大会降低外部评级的垄断性和影响力,对缓解评级虚高现象有正面作用。
与此同时,部分评级机构过于注重追求短期经济利益,漠视声誉积累和品牌建设。在发行人付费模式下,评级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利益关系,评级机构保持独立性的难度很大。《通知》明确提出,鼓励引入投资人付费评级,发挥双评级、多评级以及不同模式评级的交叉验证作用。业内人士认为,投资人付费评级的影响力和引导作用还有待充分发挥。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财务金融系教授孟庆斌认为,应充分发挥投资人付费评级机构在评级标准合理性、稳定性方面的优势,实现其校验和对冲效果,从而助力评级行业泡沫平稳挤出,营造更有利于投资者付费评级作用发挥的制度环境,更好服务于债券市场改革开放及其高质量发展。
孟庆斌表示,为实现上述目标,我国需进一步理顺相关体制机制问题,营造必要的政策制度环境。如,需要对评级行业监管“量体裁衣”,考虑投资者付费评级在服务对象、业务模式上的特殊性,进一步深化探索投资者付费评级,更好地发挥其交叉验证作用。与此同时,进一步打通投资人付费评级公共产品“供给、采购、应用”的核心关键环节,引入政府付费机制购买级别“公共品”,发挥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弥补市场失灵作用,从根源上解决投资者付费评级“搭便车”难题,使投资者付费评级探索成果惠及全市场,有效引导信用评级行业良性发展,持续提升债券市场风险防控能力。
张旭认为,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越来越规范,市场化改革的步伐也越迈越扎实。随着一系列政策的落地,评级行业将更好地服务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大局,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金融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