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须筑牢风险底线
财务公司正迎来强监管。继证监会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后,银保监会7月29日正式对外发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
两部门的联合通知剑指关联交易,明确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保障其控制的财务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强调财务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而《办法(征求意见稿)》相较原有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监管指标和公司治理等方面作出较大调整,可谓是对财务公司监管的一次“全面升级”。由原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发布的原有管理办法,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已无法满足财务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和当前新监管形势的要求。
一方面,原有管理办法在市场准入标准、对外开放政策、业务范围和监管要求等诸多方面已明显不符合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另一方面,近年来企业集团经营风险向财务公司传导问题已日益突出,个别财务公司被集团利用沦为对外融资工具,加速将产业风险转化为金融风险,造成恶劣的社会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了整个财务公司行业的政策环境、外部形象。
强化对财务公司的监管不仅是维护行业正常秩序的需要,也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要求。《办法(征求意见稿)》优化了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区分财务公司对内基础业务和对外专项业务,实施分级监管。同时,强化向上延伸监管,以防范集团产业风险,对股东监管和公司治理监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办法(征求意见稿)》在防范风险方面提出了较为详细的举措,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比如,近年来个别企业集团利用财务公司违规开具大量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在集团出现经营危机后,财务公司承兑票据逾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针对票据业务可能出现的风险,《办法(征求意见稿)》新增“票据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总额的15%、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的10%、票据承兑和转贴现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等监管指标;将原监测指标“票据承兑余额不得超过存放同业余额的3倍、贷款余额不得高于存款余额与实收资本的80%”规范为监管指标,要求财务公司储备足够的流动性资产,控制财务公司对外业务总额,加强财务公司对外业务的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
在一些财务公司风险事件的背后,往往暴露出企业集团操控财务公司经营、财务公司自身公司治理严重失效等问题。为预防财务公司风险积聚及外溢,《办法(征求意见稿)》新增“公司治理”章节,增加党的领导、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管理等内容,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集团不得干预财务公司业务经营。由于企业集团和财务公司存在高度关联性和风险传导性,新的监管办法还要求财务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报送其所属集团相关报表数据和经营状况,明确监管部门有权实地走访或调查股东经营情况、询问相关人员、调阅相关资料等要求,进一步强化对股东的监管。
当前强化对财务公司的监管有助于杜绝关联交易,防止产业风险向金融风险转化,筑牢防范风险的堤坝。对财务公司来说,要根据新的监管要求尽快整改,将此次监管升级作为推动业务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契机,进一步坚守主责主业,坚守正确的定位、专注服务集团内部,时刻牢记惟有筑牢风险底线,才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