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治理重在规范股东行为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对前海人寿出具监管意见书。起因是该公司股东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在官网发布公告称,已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免去前海人寿总经理和一名监事职务。但监管部门核查发现前海人寿对召开上述会议不知情,会议并未按照公司章程和监管要求向全体董事和监事发送通知,且未提前通知监管机构。
股东行为失范是近年来保险业市场乱象丛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监管部门多次提出要下大力气进一步整治资本质量不实、股权关系不清、股东行为不当等突出问题。
对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要加强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行为规范,明确大股东不得超越权限干预机构董事会、高管层履行职责,切实防止大股东操纵和掠夺公司。监管部门应建立全国统一的保险机构投资人股权管理不良记录,通过向社会公开严重违法违规股东,强化震慑效应。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金融机构长期稳健运行的前提和基础。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缺陷往往成为其风险的主要诱因。在保险业经营体系中,大股东的过分干预可能导致保险机构沦为资本套利的工具,不仅影响保险公司正常经营,甚至继而引发市场风险,传导到其他相关领域。近年来,监管机构处置的多家保险机构风险事件,多数与此有关。
今年是实施《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收官之年,虽然监管机构多次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同时对保险公司行为进行规范,但仍有大股东明知故犯,甚至再犯累犯、挑战监管底线。由此可见,加强公司治理监管,推动保险机构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依然任重道远。
从长远来看,保险公司股东要严格执行《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监管要求,维护保险公司独立运作,不得滥用控制权干预公司经营,侵害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更不能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和资产转移,侵占挪用保险资金。其他股东则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严格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责任义务。公司董事应尽职、审慎履职,独立董事应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诚信、独立履职。
保险公司则应该落实主体责任,坚持独立自主经营,落实风险隔离机制,维护公司业务和人员稳定,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特别是经营已经出现问题的保险公司,更应该主动调整业务规模,在强化保险资金管控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偿付能力,防范化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