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高温津贴发放不打折
当前,全国各地普遍迎来高温天气,一些地方气温甚至超过40℃。烈日炙烤,给环卫工人、快递小哥、建筑工人等户外高温工作者带来诸多不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面临挑战。
按照惯例,每到夏季我国各地会陆续发放高温津贴,尤其是近年来,不少地方纷纷提高了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2012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一方面是对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高强度劳动付出的回报,另一方面也能遏制用人单位在高温下用工,促使其改善高温劳动条件。提高高温津贴是劳动保护水平提高的直接体现,也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物价水平上涨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对记者说。
据了解,高温津贴的标准是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从发放时间来看,由于我国各地地理气候环境差别较大,发放的起止时间和持续时间各不相同。其中,河南、山东、江苏、上海、北京、天津、浙江等13个省份的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连发4个月。广东、广西发放时间为6月至10月,连发5个月。海南发放时间最长,为7个月。
从发放标准来看,一些省份是按天发放,比如,湖北每日12元,安徽每日不低于15元,陕西每日25元,河南从每个工作日10元涨到了15元;一些省份是按月发放,江苏、上海等地每月300元,陕西240元,吉林、辽宁每月200元,内蒙古180元。
需要指出的是,高温津贴不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福利”,而是受到国家法律保障的合法劳动报酬。沈建峰说,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其相关解释,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而工资在我国劳动法中受到特别保护。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由其责令支付并进行其他处罚。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向用人单位主张工资和上述高温津贴。
“发放高温补贴只是对劳动者特殊付出的补偿,更重要的是,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沈建峰表示,例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等等。而且不得通过发放现金代替上述防护措施,也不得因为提供了上述防护措施而不支付高温津贴。
在这项工作中,政府一方面要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各种高温劳动保护的标准,完善高温劳动保护的规则,另一方面应通过行政执法保障上述规则的落实,最终防止高温引发的职业伤害并保护劳动者权益。近日,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的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性中暑事件,降低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
沈建峰认为,各级工会在高温劳动保护的制度生成和落实中都具有重要功能。就制度生成而言,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就制度落实而言,工会可以对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