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就业歧视不可听之任之

韩秉志

据媒体报道,近期个别地方招工市场存在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现象。更有甚者,员工确诊新冠肺炎治愈出院后,竟发现公司已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就业歧视一直是就业领域中颇让求职者犯难的问题。一些企业想当然地为新冠感染者“贴标签”,动不动拒招或解聘,这是赤裸裸的就业歧视。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大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释放出政府大力保障公民平等就业权的决心,也凸显这一社会问题的严峻性和紧迫性。

除了健康歧视,近年来出现的相貌歧视、地域歧视、年龄歧视等顽疾,也并非新鲜话题。究其原因,既有偏见观念作祟,也有着深刻的经济因素。眼下,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一些用人单位逐渐养成了“挑剔”心态。企业常常不在招聘声明或劳动合同上写明限制,而是通过分拆条款、口头声明、事后解释等方式,设置隐形障碍,这种隐性就业歧视的做法更让劳动者有苦难言。

实际上,针对就业歧视向来不缺制度性约束指导。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以及相当数量的规范性文件等,均有涉及反就业歧视的相关内容。不过,这些规定以原则性、倡导性宣示居多,缺乏可操作性的配套规定。认定标准模糊、救济渠道不畅,令求职者“单打独斗”式的维权难见成效,致使就业歧视行为无法得到有效遏制。

建立系统完善的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明晰各方责任义务,是破解就业歧视的根本出路。当然,消除就业歧视,让求职者不犯难,并不意味着就是要让企业犯难。在保障劳动者就业权益的同时,也要让企业有活力、有奔头;只有企业发展壮大了,才能源源不断地为劳动者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在系统构建与就业歧视相关的预防与惩罚机制的同时,也要引入市场优惠、税收减免等激励机制,奖惩并举,兼顾各方利益,进而引导形成公平的就业环境,如此方能从根本上保障每一位劳动者获得公平就业的机会。

2022-07-07 韩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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