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正当时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既是1994年以来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延续与深化,也是建设现代财政制度的关键之举,同时对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各级财政紧运行等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有利于如期建成现代财政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确立了建设现代财政制度的目标。10年来,现代预算制度、现代税收制度取得了显著成就,相对而言,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的进展略显缓慢。究其原因,主要是财政体制涉及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收入划分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层次高、难度大,牵一发而动全身。省以下财政体制作为其中之一,一方面受到中央与省财政体制是否稳定、成熟的制约,另一方面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政府治理状况各不相同,加之长期以来因地制宜形成“五花八门”的基层财政体制,规范和统一的难度异乎寻常。随着近年来中央与省在基本公共服务、交通、应急管理等十几个领域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方案出台,制约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约束条件大为放松,客观上具备了推进改革的条件。从各方面情况看,此时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各方共识度高,相关制度框架、待解决的重点问题已经过深思熟虑,改革成功的把握性较大。预计此次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会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完成,从而啃下这块财政改革的“硬骨头”,将我国现代财政制度建设推上新高度。
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有利于更好完成“三保”工作。“三保”是指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涵盖内容广泛,既包括公教人员的工资福利、津贴补贴,也包括基础养老金、医保补助和困难群体救助等,还包括各级政府运行的公用经费。受多重因素影响,当前我国财政处于紧运行状态,做好基层“三保”工作压力较大。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反复,需要纳入救助的事项和人数明显增加;同时,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财政也缺乏持续稳定增收的基础。进一步做好基层“三保”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同心协力。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有利于调动省一级政府的积极性,增强省级政府的辖区“三保”责任。一方面,要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财权和支出责任,将一些适宜省级政府履行的事权上收,切实减轻县乡基层政府的压力;另一方面,加大省级财政统筹力度,将地方财政收入、地方国企收入、各类国有资源、特许权收入等一并纳入财政大盘,增强省一级政府的能力,优化省级转移支付结构,推动财力向困难地区和基层倾斜,支持做好基层“三保”工作,促进省内各区域之间财力均衡、发展均衡、基本公共服务均衡。
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还有利于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外部环境已发生深刻变化,做好自己的事、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是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关键一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涉及各级政府在市场建设与管理方面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重新配置。《意见》指出,要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信息管理复杂程度等事权属性,一方面将跨市县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事权交由省级统筹,另一方面将那些直接面向基层、更便于由基层政府提供的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公共设施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县级财政事权。这就准确区分了省、市、县、乡各级政府在建设市场、管理市场方面的职责分工,有利于市场开放、进出便利和市场运行监管方面的规则一致、标准一致,破除各地之间显性、隐性市场壁垒,拓展市场边界,提高市场质量,从而增强应对各类冲击挑战的能力。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副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