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生态破坏者成为守护者

李万祥

林草兴则生态兴。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惩治追责力度。这是司法保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依法有序推进的新举措,将通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森林资源利用中的重要作用,引导侵权人从生态环境的“破坏者”变为“守护者”。

近年来,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推进,林地、林木交易日益增多,诉讼纠纷相应增加。除私益诉讼外,破坏森林资源引发的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中占相当比重。

依法判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准确理解与适用“绿色条款”,是环境资源审判的特色。在民事领域,“绿色条款”的一个具体体现是《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将绿色原则作为开展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这也成为司法审判活动中的重要遵循。

以绿色原则为引领,司法落实“绿色条款”的体现之一,就是依法判定民事赔偿。

首先,要坚持节约资源,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在不同效益发生冲突时,坚持生态效益优先,这在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得到突出体现。如在公益林经营利用规则上,规定对于当事人订立的公益林经营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进行特别审查,鼓励经科学论证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

其次,严格追究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责任。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的严密法治,追责是重要环节。如今,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责任人依法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的方式,正变得更加灵活多样。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以补种树木、恢复植被、恢复林地土壤性状、投放相应生物种群等方式承担修复责任。此外,人民法院还依法妥善处理涉森林资源借款担保、森林保险等绿色金融案件,支持绿色金融创新,保护林业经营者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林业生态产品市场化,助力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

最后,创新实践服务,保障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目前,我国正在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鼓励林业碳汇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在有关森林资源民事审判实践中,一方面,确定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需要综合多个指标予以合理认定,其中就包括固碳增汇的生态功能作用;另一方面,侵权人自愿认购林业碳汇,可以作为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

2022-06-21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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