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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公司债正式亮相——

债市精准支持科创企业融资

本报记者 祝惠春 彭 江

日前,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并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标志着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正式面世。

专家表示,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正式推出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企业的融资服务能力。

服务四类科创发行人

长期以来,科技创新企业债券融资存在一些难点和痛点。比如,大量的科技型企业由于资产规模小、资信基础薄弱,主体评级都较低。债券市场中,主体评级较低,融资成本就下不来。再比如,科技企业往往存在盈利能力不确定、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不健全、风险定价难度较大等问题,中介机构参与意愿不高。与此同时,投资机构内控严格,低评级、高风险的公司债券难以满足风控要求,投资收益也缺乏足够吸引力。

面对这些难点,需要交易所债券市场从债券品种创新、担保增信支持、股债结合融资、市场化违约机制、增强中介激励、培育潜在投资者等多方面进行制度创新供给,探索开发更加适合科技创新型企业特点的债券融资新模式。科创债应运而生,将进一步畅通科技创新领域的直接融资渠道。

科创债是在双创债基础上创新而来。自2017年起,沪深交易所积极开展双创债试点,并于2021年引导优质企业在双创债框架下发行了科创用途公司债券。中国诚通、国投集团、国新控股、小米通讯、TCL科技、中关村发展、深创投等企业共发行33只产品、融资283亿元,资金主要投向集成电路、人工智能、高端制造等前沿领域。

“从前期双创债试点经验及市场调研经验来看,现阶段推出专项支持科技创新领域的科创债时机较为成熟。”上交所相关人士表示。

“科创企业类、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四类发行人是科创债服务对象。”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科技创新债旨在加强债券市场对科技创新领域的精准支持和资金直达,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领域的融资需求。

日前,沪深交易所在审核流程、资金用途等方面提供配套支持,同时也对科技创新专项信息披露作出针对性安排,要求中介机构切实履行核查责任。

推动资源向科创领域集聚

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此次沪深交易所正式推出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特定品种,对相关制度安排予以明确,对后续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申请及挂牌转让等业务行为作出规范。

以深交所为例,指引明确规定了科创债的募集资金使用要求。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其中募集资金用于产业园区或孵化基础设施相关用途比例不得超过30%。前述三类企业募集资金可用于对科技创新企业权益出资,发挥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联通债权资金和股权资金的桥梁作用。同时,鼓励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发行人将置换资金用于新的科技创新投资,形成投资循环,鼓励处于产业链核心的发行人将募集资金用于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

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教授刘健钧认为,推出科创债是资本市场推动要素资源向科技创新领域集聚的重要举措。例如,投资类债券就是将创业投资基金的组合投资、分散风险优势,叠加公司债券的流动性好、期限长优势,将中小投资者的短期债权类资金转化为对科创企业的长期股权资本支持,进而克服传统债权类金融工具支持科技创业面临的风险收益不对称性。以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或创业投资基金为主体发行长期债券,将债权资金转化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或创业投资基金的可运用资金,进而用作支持科创企业的长期股权资本,能够较好地借助组合投资实现风险和收益平衡。

此外,还可以克服传统债权类金融工具支持科技创业所面临的期限不匹配问题。创业中的科创企业需要长期资本支持,而银行贷款资金或者短期债券所融资金的投资期限均较短,因而面临期限错配问题。允许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或创业投资基金发行可以在沪深交易所公开上市的长期公司债券,则可以借助这种公开上市的长期公司债券的流动性优势,将债券投资者的“短钱”转化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或创业投资基金可运用的“长钱”。

做好市场监测和风险防控

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明明认为,发行科创债既可以拓宽融资渠道,也是对公司科技创新属性的一次重要展示,预计将有较大的发行需求。

不过,我国债券市场仍需要大力发展对于科创债的机构投资者。积极引导商业银行、保险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并购基金等具备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科创债,是下一步工作重点之一。

专家还建议,建立风险可控、持续稳定、功能健全的科创债市场,需要进一步兴利除弊,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刘健钧认为,要通过多层次的措施和手段,控制运作风险。比如,在基金层面,通过精细化投后管理最大程度控制风险。创业投资基金利用自有资金及债权资金对多个优秀项目进行组合投资后,往往会借助全方位增值服务赢得在被投企业的一定话语权,进而主动防控风险;通过现金流预测、盈利预测等财务安排对被投项目进行分批分阶段退出,进而保障资金安全、持续盈利能力和债券资金偿付能力。再比如,在基金管理机构层面,可通过设立种子期创投基金、成长期创投基金、并购基金、母基金等不同专业特点的股权投资基金品种,既可分享基金专业化运作带来的较高收益,又能进一步分散投资风险。此外,对于集团化管理的基金管理公司,还可以请实力较为雄厚的基金管理集团公司提供担保,从而进一步保障债券投资者资金安全。

2022-05-27 本报记者 祝惠春 彭 江

科技创新公司债正式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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