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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要把握四个关系

付艳超

我国上市公司以制造业为主,4700多家上市公司创造了2000多万个就业岗位,有2亿多中小投资者。“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从直接影响看,上市公司发展质量涉及亿万家庭的劳动和资本要素投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可以为劳动者提供更体面的工作岗位,为投资者创造更丰厚的资本回报,事关亿万家庭的福祉。从间接影响看,高质量的上市公司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微观基础,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有助于增强我国经济实力,提振市场信心。

当前,上市公司产业链中部分关键技术和原材料仍受制于人,“卡脖子”风险依然较大,上市公司分化日益加剧,绿色和低碳发展的要求日益趋严,部分国家和地区保护主义抬头,全球产业链重塑压力上升,员工、社会等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期待不断提升。上市公司也只有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才能在纷繁复杂的形势面前有效应对挑战。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连续三年提出要提高上市公司质量,2020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文)。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共识持续凝聚,工作合力不断增强,推动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开启新篇章。

笔者以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需统筹把握四方面关系:

一是要实现促发展与防风险的统一。支持实体经济融资是资本市场的首要功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要通过完善首发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等直接融资制度,支持实体企业做优做强。但同时也要注意到,股权融资既有降低杠杆的作用,但若不同时推动上市公司优化经营模式,用于降低杠杆的融资可能成为支持进一步盲目加杠杆的工具。过去在经济长期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一些企业盲目铺摊子、上规模、加杠杆,致使部分大型企业风险爆发,付出沉重代价,并由社会买单。如今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传统的发展模式不可持续,但前期幸存者的风险偏好依然较高。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不断提高规范水平,让“刹车”机制与动力系统同步发展,防止风险失控。

二是要实现借鉴国际最佳实践和扎根中国国情的统一。我国资本市场一些结构性、体制性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企业和市场发展阶段及特色决定了现阶段不可能完全照抄照搬国外的监管和发展模式。建设中国特色资本市场,既需要充分借鉴国外发达资本市场一系列体制机制,也需要充分考虑我国资本市场发展阶段和国情,充分考虑投资者和市场的承受能力,在公司治理、外部监管等方面摸索出一整套有效制度。

三是要实现稳和进的统一。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宣布、亲自推动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并提出科创板要坚守定位,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通过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统筹推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健全退市机制等重点改革。一些被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制度被推广至其他板块,科创板日益成为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示范样板。这种以增量带动存量、循序渐进的工作方法体现了稳中求进和保持战略定力的统一,需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

四是要把握内因与外因的统一。上市公司应承担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第一责任和主要责任,要通过完善“三会一层”内部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提升信息披露等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公司竞争力,增强公司内生动力。同时,也需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把关作用、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媒体的监督作用和证券部门监管责任,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通过信息披露、利益相关者治理、外部监管等治理方式增强外部约束。

笔者认为,创新驱动是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一个定义性特征。因此,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离不开提升上市公司创新能力。一方面,坚守科创板“硬科技”属性和创业板“三创四新”定位,完善上市公司科技和创新创业属性评价,在两创板块试点更严格的退市制度,确保两创板块“名实相符”。另一方面,在两创板块试点更加灵活的再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制度,营造支持创新、服务创新的融资体系,允许上市公司结合创新需求,更加灵活地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推动科技、资本和实体经济高水平循环。

其次,要提升监管效能,提升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能力。近年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市场乱象仍时有发生。需不断提升监管效能,通过市场化、法治化和科技化工具,推动上市公司规范发展。要尽快推动出台或完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等一系列法规和配套制度,强化对占用担保等行为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追究力度,压实中介机构把关责任,提高监管科技化水平,提升对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重大风险早识别的能力。

再次,增强制度的耦合性,提升上市公司治理能力。要完善独董制度,增强独立董事独立性,优化责权利分配;探索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我国的融资结构目前仍以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为主,银行等债权人是重要的利益相关方。但从公司治理结构来看,债权人仅在公司面临破产困境时才会真正介入,此时往往已造成较大风险和巨大的社会成本。与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德、日等国相比,债权人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相对缺位;研究探索国企、民企差异化的治理安排。上市公司监管既要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也要坚持实事求是探索差异化的公司治理制度安排,有针对性地解决各自存在的问题。

2022-05-09 付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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