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协同管理 多元共治
法国国家公园模式有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史,2006年4月14日发布新的《国家公园法》,开启了大规模国家公园体制改革。在操作层面上,2007年2月23日法国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在所有国家公园执行基本原则的决议》,此轮改革充分考虑了国家公园和周边的经济、社会特别是生态依存性,创新了管理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最终形成了极具法国特色与代表性的国家公园体制。
在权责方面,法国针对国家公园建设与保护建立了中央、地方共同参与管理的治理体制,并以宪章的形式明确了治理结构、各方权责,给予地方利益相关者更大的权限与措施。同时,法国还采取多方共同参与的管理模式,积极平衡包括大区政府、基层地方政府、公园管委会及社区居民等在内的多方诉求与利益,并鼓励处于同一生态系统的周边市镇以合作、加盟形式参与其中,充分兼顾各参与方的合理发展需求,并最大范围、最大限度保障公园的生态系统完整性。
在管理方面,法国于2016年颁布《生物多样性保育法》,并依托专门成立的生物多样性署,对国家水资源与环境、自然监测、国家公园及海洋、植物保护等在国家层面进行统一管理,充分整合各方力量,有效加强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政策。
同时,国家公园范围内市镇的部分执法权下放至国际公园管委会,包括森林警察、交通警察等,并对公园区内的道路建设、停车规划等基建类工程具有一定审批权。另外,法国的国家公园一般分为自然区域、公园游览区及外围地带三类,对于需要给予特别保护的自然区域,法国政府明令禁止公众进入,并对开发活动采取严格限制,充分确保区内生态系统安全。据统计,从19世纪末至今,法国各类自然保护区已发展到100多个,以保护稀有或濒危野生动植物和自然生态系统为主,相关区域由所在地区政府部门或从事自然保护的协会负责管理,费用则由国家环境部承担。
在经营方面,法国积极打造与推广国家公园产品品牌效应,并将此作为强化管理方与所在社区参与方共同利益的重要抓手,通过推动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机制,进一步细化行业分属与责任清单,并为国家公园的维护与发展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与科学研究,形成了以保护国家公园为核心的品牌增值良性循环,对品牌下辖的农业产品、手工业品、餐饮业、酒店业及旅游业等准入与行为规则进行了详细的界定与监管,使国家公园超越传统自然生态概念,向推动绿色融合、提振社区发展、拓展生态保护理念等领域进行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