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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21年9月

(三)个人信息权益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完善有关法律制度、监管执法和宣传,切实维护网络和数据安全。

——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细化、完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严格限制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明确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强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合规管理义务,设置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定出台个人信息保护配套法规、标准及司法解释,不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体系。

——深入开展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执法和宣传。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执法工作,通过开展系列专项行动严格查处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建立个人信息侵权投诉举报制度,加强执法队伍能力和执法水平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水平。通过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个人信息保护普法宣传、教育,推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提升。

——维护网络和数据安全。加强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实施工作,落实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相关制度措施,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风险监测,及时处置安全事件,严厉打击窃取网络数据、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网络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

(四)宗教信仰自由

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促进宗教关系和谐,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保障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完善宗教事务管理制度体系,制定出台《宗教事务条例》配套规章,依法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保障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增强法治观念,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在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加大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大力支持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健全宗教人才培养体系。

——维护和保障宗教界合法权益。维护佛道教界合法权益,支持佛道教界提升信仰建设、文化建设,维护佛道教活动场所清净庄严氛围。保障穆斯林群众合法权益,支持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组织穆斯林群众赴沙特朝觐。加大对天主教、基督教神学思想建设及成果转化的支持和保护。支持和鼓励各宗教依法依规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开展宗教领域国际交流。支持和鼓励各宗教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流,建立、发展、巩固同海外宗教界的友好关系。

——抵制宗教极端主义。反对宗教极端思想,帮助信教群众抵御极端思想侵害。依法惩治冒用宗教名义从事暴力恐怖和民族分裂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完成五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严格落实选举法,最广泛动员和组织全国10亿多选民参加选举,直接选举产生200多万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并逐级选举产生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

——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保证各级人大代表中有适当数量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基层代表。依照2020年修改的选举法,重新确定县乡人大代表名额,新增县乡人大代表名额向基层群众、社区工作者等倾斜。

——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流动人口参选创造便利条件。放宽流动人口特别是已经取得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选的条件。

(六)知情权和参与权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保证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建设全国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加强和改善信息无障碍服务环境,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网上获取政务信息、办理服务事项、享有公共服务提供便利。

——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健全公共安全、重大疫情、灾害事故应急报道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并动态调整。各级检察机关设立新闻发言人,健全新闻发布常态化机制,落实重大案件信息发布制度。

——完善公民对立法、监督工作的参与机制。完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等重大公共决策的公众参与机制。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完善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预算工委基层联系点作用,充分听取人民群众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

——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全国政协通过双周协商座谈会、提案办理协商、网络议政、远程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等形式,拓展协商广度和深度。健全城乡社区协商制度,拓宽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制度化渠道。

——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鼓励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落实村(居)务公开制度。

——健全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深入推进厂务公开,规范民主程序,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效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涉及职工福利及社会保险制度政策落实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并向职工公开。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畅通和规范市场主体、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

(七)表达权和监督权

依法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和监督权,丰富表达手段,畅通公民诉求表达渠道,发挥公民监督在监督体系中的作用。

——依法保障和规范网络表达。依法建好用好互联网,为公民通过网络反映问题、表达诉求、建言献策提供充分的便利。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全面收集、及时回应民众的意见建议。

——完善信访制度。完善和落实信访制度,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推进诉访分离和分类处理工作,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构建汇集社情民意工作平台,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及时了解民情、听取民意、汇集民智。完善网上受理信访制度,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健全集中解决信访突出问题长效机制,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大解决信访问题的力度,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建立健全涉及宪法问题的事先审查和咨询制度,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研究起草行政程序法,修改行政复议法,加大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纠错力度。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权利。

——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媒体和公民通过新闻报道和舆论进行社会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细化保护检举控告人情形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打击报复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加强基层监督。建立健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促进村级事务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村(居)民合法权益和村(居)集体利益。编制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建立健全小微权力监督制度,形成群众监督、村务委员会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监督与会计核算监督、审计监督等全程实时、多方联网的监督体系。

(八)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保障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健全司法履职保障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机制。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完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推进公安机关受立案制度改革,切实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

——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严格执行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三项规程,推进庭审实质化。完善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报案人等的保护措施。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保障刑事辩护律师依法执业权利。加强和改进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进一步增加律师会见室数量,完善预约会见机制。

——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法律援助法。向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等法律服务。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关于法律援助规定,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可及性和实效性。

——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实施人民陪审员法,落实人民陪审员选任新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和管理保障机制,强化人民陪审员实质参审能力,细化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

——加强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诉讼服务。探索建立民生案件“绿色通道”,对涉及弱势群体和基本民生的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快执。

——推进智慧诉讼服务建设。研发智能辅助软件,为当事人提供诉讼风险评估、诉前调解建议、自助查询咨询、业务网上办理等服务,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诉累。

——完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建立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完善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制度,加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依法维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机制。

三、环境权利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减污降碳总要求,推动绿色发展,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完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一)污染防治

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统筹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减排,推进全国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平均浓度下降10%,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0%以上。

——持续强化水污染防治。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加强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推进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开展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推进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

——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巩固提升农用地安全利用水平,实施农药化肥减量行动,治理农膜污染。推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

——加强污水和废弃物治理。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污水资源化利用率超过25%。以主要产业基地为重点布局危险废弃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加快建设地级及以上城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健全县域医疗废弃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

——优化城乡垃圾治理。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基本实现收运处置体系全覆盖。

——加强环境法治建设。完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推动黄河治理、噪声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等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稳步推进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依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二)生态环境信息公开

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

——加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信息。

——完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制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推进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确定强制性披露主体和披露内容,完善披露形式,及时披露主要环境信息。规范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强化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行业管理,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三)环境决策公众参与

制定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促进公众有效参与环境决策。

——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对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健全公众环境监督机制。支持全国各地“12369环境保护投诉举报电话”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运行工作。做好微信网络环保举报工作,督促解决公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四)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深入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拓宽环境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探索开展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制定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相关规则,发布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省级、地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权利人,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赔偿责任,修复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五)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大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着力提高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和稳定性,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

——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加快推进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长江重点生态区和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海岸带等生态屏障建设。加强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湿地生态保护治理,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5%。推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构建国家-地方互联互通的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监测监管平台,开展生态状况评价监测。

——构建自然保护地体系。严格管控自然保护地范围内非生态活动,推进三江源、东北虎豹、大熊猫和海南热带雨林等国家公园建设,新整合设立秦岭、黄河口等国家公园。

——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建设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基因保存库、救护繁育场所,专项拯救48种极度濒危野生动物和50种极小种群野生植物。

(六)应对气候变化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增强气候变化适应能力,积极参与全球气候变化治理,实现可持续发展。

——努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制定《关于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编制《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构建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实施以碳强度控制为主、碳排放总量控制为辅的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率先达到碳排放峰值。提升生态碳汇能力,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有效发挥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冻土的固碳作用,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加强青藏高原综合科学考察研究。

——提升适应气候变化能力。编制实施《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加强全球气候变暖对中国承受力脆弱地区影响的监测和评估,提升城乡建设、农业生产、基础设施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加强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坚持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建设性参与和引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推动落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积极开展气候变化南南合作。

四、特定群体权益保障

完善对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各类特定群体权益的平等保障和特殊保护,建立常态和非常态相结合的特定群体权益保障机制,促进所有人的全面发展。

(一)少数民族权益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健全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

——保障少数民族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保证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保证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保证55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全国人大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也有一名代表。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

——保障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权利。完善差别化区域政策,支持和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深入推进兴边富民行动,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生活水平。

——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利。提高民族地区教育质量和水平,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加快普及民族地区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培养各级各类少数民族人才。进一步健全教育对口支援机制。

——保障少数民族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依法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行政司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教育等各领域的合法使用。加强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科学保护。

——保障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推动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提升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做好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抢救、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开展少数民族古籍数字化建设。办好第六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开展好少数民族语电视剧译制片源捐赠工作。

(二)妇女权益

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全面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持续改善妇女发展环境,促进妇女依法平等行使权利、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

——促进妇女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保障妇女平等享有政治权利,推动妇女广泛参与社会事务和民主管理。逐步提高女性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培养选拔更多女干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稳步提高。大力推动基层妇女广泛参与协商议事。

——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开展相关领域公益诉讼。对通过大众传媒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侵害妇女财产权益、在就业等领域歧视妇女以及不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职责等侵害不特定多数妇女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

——保障妇女人身权利。倡导性别平等、责任共担的新型家庭文化。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家庭暴力,依法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有效预防和依法打击性侵、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提升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律意识,有效遏制针对女性的性骚扰。保护妇女免遭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

——保障妇女财产权益。保障妇女在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保障妇女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和平等处理权。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益,平等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安置补偿权益。

——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依法保障女性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及高等教育的权利。提高女性科学素养,培养女性科技人才,为女性终身学习提供支持。

——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规范招聘行为,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将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纳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之中。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

——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就业、薪酬待遇、职业发展、生育保护以及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等工作场所性别平等制度机制,推动建立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支持和帮助女性实现家庭和工作的平衡。

——缓解妇女的家庭育儿负担。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支持150个城市利用社会力量发展综合托育服务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着力补齐农村地区和城市新增人口集中地区资源短板,进一步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加强中小学课后服务,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保障妇女享有卫生健康服务。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完善宫颈癌、乳腺癌综合防治体系和救助政策。探索开展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老年期保健专科服务,提供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巩固母婴安全五项制度,确保全国孕产妇死亡率持续稳中有降。加强符合妇女需求的母婴室、卫生厕所建设。

——关心关爱困境妇女。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低收入、残疾、患重病、留守、单亲母亲等困境妇女享有相应的权益保障,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关爱服务。

(三)儿童权益

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全面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和群体差距,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保障未成年人的人格权。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禁止对儿童进行殴打、体罚、虐待等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保障儿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重视听取并采纳儿童的合理意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提高儿童健康权保障水平。完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预防和控制儿童疾病,减少儿童死亡和严重出生缺陷发生。引导儿童科学均衡饮食。有效控制儿童肥胖和近视,实施学龄前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儿童每天接触户外自然光不少于1小时,保障儿童每天至少1小时中等及以上强度运动,合理安排儿童作息。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和服务。中小学校普遍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保障残疾儿童权利。完善儿童残疾筛查、诊断、治疗、康复一体化工作机制,建立残疾报告和信息共享制度。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推动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保障具备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加强残疾儿童教育的师资能力和资源建设。

——关爱困境儿童。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健全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机制。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升孤弃儿童集中养治教康水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落实流浪儿童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职责,依法依规为流浪儿童提供生活照料、身份查询、接送返回等服务。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全面实施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完善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各领域的未成年人保护,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青少年犯罪率控制在全球较低水平。健全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行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工作机制,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推动完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

——禁止使用童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依法查处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预防和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区识别防范性侵害和发现报告的意识和能力,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完善落实入职查询、从业禁止制度。探索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严格落实外籍教师无犯罪证明备案制度。

——预防控制针对儿童的暴力伤害。宣传倡导对儿童暴力零容忍理念,强化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保护责任,落实儿童暴力伤害发现、报告、干预机制。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机构和人员履行强制报告责任,鼓励公众依法劝阻、制止、检举、控告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依法严惩针对儿童实施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儿童遭受意外伤害和暴力伤害的紧急救援、医疗救助、康复服务水平。

——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推动落实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法律素养,提高守法意识。落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级干预制度。依法从严惩治胁迫、教唆、引诱、欺骗等利用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的行为。

——完善落实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强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职责,依法规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强化村(居)民委员会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和委托照护的监督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儿童主任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监护风险或受到监护侵害情况的发现、核实、报告工作。符合法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监护,确保突发事件情况下无人照料的未成年人及时获得临时监护。

(四)老年人权益

提高老年人权益保障水平,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健全老年人福利保障。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提高老年人福利水平,强化对失能、部分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完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和独居留守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逐步实现老有所养。

——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健康支撑体系。支持城市依托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医养结合设施。优化城乡养老机构床位结构,全国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5%,更好满足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服务需求。支持500个区县建设连锁化运营、标准化管理的示范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提供失能护理、日间照料以及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行等服务。推进城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社)区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设施达标率达到100%;老旧城区、已建成居住(社)区基本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培养培训200万名养老护理员,每千名老年人配1名及以上社会工作者。

——实施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程。为特殊困难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配备康复辅助器具和防走失装置等设施。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服务体系。(下转第八版)

——促进老年人实现“老有所为”。继续办好老年大学,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为老年人的再学习和再发展创造更多的条件和机会。

——为老年人交通出行提供便利。优化交通信号配时和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管理设施,完善行人驻足区、过街安全岛等二次过街设施,为老年人等群体提供出行便利和安全保障。

——提供适老智慧服务。运用智能技术,对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医疗康复设施和机构进行无障碍化、便捷化、智能化改造。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5G技术在居家护理、点餐用餐、健康管理、远程就诊、紧急救助、智慧出行、消防安全、休闲娱乐等方面的应用。指导基础电信企业持续完善线下营业厅“面对面”服务,推动与老年人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完成适老化改造,扩大适老化智能终端产品供给。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便利老年人使用智能化产品和服务。

——加强对老年人权益的司法保障。依法及时化解财产、赡养、婚姻等方面涉及老年人权益的纠纷,防范和惩治诈骗、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老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

(五)残疾人权益

促进残疾人的平等参与和社会融入,加强对困难和重度残疾人帮扶力度,保障残疾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保障残疾人参与权。涉及残疾人权益的重要立法充分听取残疾人、残疾人组织的意见。不断拓展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民主协商渠道,有效保障残疾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完善残疾人福利保障。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补贴范围,普遍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为重度残疾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等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施危房改造。对符合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配租公租房。

——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质量。推动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一体化发展。加强残疾人康复医疗,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行动,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设施,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建成康复大学。开展全国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化培训。在精神卫生服务能力不足的地区建设100个精神卫生福利设施,为困难精神障碍患者提供集中养护、康复服务。

——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巩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积极发展学前特殊教育,着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稳步发展高等特殊教育,推动融合教育发展。有效推进孤独症儿童教育。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促进残疾人就业。落实残疾人就业支持政策,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为残疾人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多的补贴支持。推动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制度建设,开发更多残疾人就业岗位。为城乡200万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实现城镇新增就业残疾人数达到50万人。

——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编制《无障碍通用规范》。推动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残疾人服务设施、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等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补贴110万户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提升社区无障碍建设水平。加快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支持研发生产信息无障碍终端产品,探索传统无障碍设施设备数字化和智能化升级。加强手语、盲文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确保提供合理便利,促进残疾人的深度融入和平等参与。

——支持残疾人智能辅助器具的研发和生产。利用先进智能技术,在建筑、设施、交通工具、生活用品、环境、方案和服务等的设计中,改良传统残疾人辅助器具,研发新型残疾人辅助器具。

五、人权教育和研究

将人权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人权研究,加强人权培训,普及人权知识,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

(一)学校人权教育

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人权教育,使学生牢固树立人权意识。

——加强中小学人权教育。将有关珍惜生命、平等意识、保护隐私、未成年人权益等人权知识融入中小学相关课程,丰富教育方式手段,拓展教育实践活动,以生动活泼的形式促进人权知识在中小学的普及。

——鼓励高校开展人权通识教育和专业人才培养。持续支持高等院校开设人权相关专业课和通识课,编写人权相关教材。加强人权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探索在师范类院校建立人权师资培训中心。

——支持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的建设。加强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建设,再增加3家。依托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探索建设人权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二)人权研究

立足中国人权实践,加强人权研究能力建设,不断推出优秀人权研究成果。

——开展人权研究。鼓励高校、研究机构开展人权理论、制度、政策研究,结合中国和世界人权发展实践,不断丰富发展人权理论。定期编写出版《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蓝皮书。

——支持人权机构建设。支持在社科院、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建立国家人权研究机构,新设3家国家人权研究基地。

——支持人权学术出版物。支持人权学术期刊建设,鼓励人权研究者发表高质量学术研究论文。加大国家社科基金等对人权理论和政策研究的资助力度。支持出版人权研究专著、论文集,奖励优秀人权研究成果。

——支持举办人权研讨会。鼓励举办多种形式的人权理论和政策研讨会,在国内外开展广泛的人权学术交流。

(三)人权知识培训

在公共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开展人权知识培训,形成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职场文化。

——强化公职人员人权知识培训。将人权知识培训作为公务员考试、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的重要内容,并在年度培训中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人权培训。把人权法治教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重要内容。编写出版人权知识培训教材。探索建立人权教育培训示范单位。

——支持企事业单位人权知识培训。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常设性的人权培训制度,在人力资源培训中增加人权内容,形成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企事业文化,加强对海外中国企业的人权知识培训。探索评设人权培训示范企业。

(四)人权知识普及

运用多种形式,广泛传播、普及人权知识,形成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氛围。

——以多种形式普及人权知识。在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活动场所开展人权专题展览、讲座等活动,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渠道向民众普及人权知识。鼓励中国人权网等网站介绍人权动态,提供人权类文献数据资源。

——加强人权议题新闻发布。围绕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和国际人权热点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新闻茶座,发表白皮书和专题报告,及时提供权威信息。发布涉及人权司法保障的典型案例。

六、参与全球人权治理

认真践行国际承诺,深度参与国际人权事务,推动完善全球人权治理体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一)履行国际人权条约义务

及时向相关人权条约机构提交履约报告,与条约机构开展建设性对话,结合中国国情采纳和落实条约机构合理可行的建议。

——参加联合国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审议中国执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三次履约报告。

——撰写《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七次履约报告,并提交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

——撰写《儿童权利公约》第五次、第六次合并报告(包括《〈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相关内容),并提交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审议。

——撰写《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八至二十次合并履约报告,并提交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审议。

——参加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议中国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二、三次合并履约报告。

——撰写中国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九次履约报告,并提交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审议。

——鼓励和支持国内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中国执行相关人权条约履约审议准备工作。

(二)深度参与联合国人权机构工作

深度参与联合国人权机构工作,发挥引领性和建设性作用,维护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多边人权机构提出中国倡议和主张。推动同等重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以公正、客观和非选择性方式开展工作,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竞选2024-2026年度人权理事会成员。进一步发挥中国社会组织作用,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多边人权机制活动。

——参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国别人权审议。认真落实中国在人权理事会第三轮国别人权审议中接受的建议,积极参与第四轮国别人权审议。鼓励和支持国内社会组织参与第四轮国别人权审议相关工作。

——继续参与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改革进程。推动条约机构在公约授权范围内客观、公正、独立开展工作。

(三)开展建设性人权对话与合作

继续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促进相互理解,增进人权共识。

——积极拓展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交流与合作。继续与人权理事会特别机制开展合作,认真答复特别机制来函。根据接待能力,邀请有关特别机制访华。继续推荐中国专家竞聘特别机制。

——稳步推进人权对话与交流。继续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与有关国家开展人权对话,增进了解,相互借鉴。加强与发展中国家和集团人权磋商与合作,向有需要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人权技术援助。继续举办“南南人权论坛”,参与亚欧非正式人权研讨会等区域、次区域人权交流活动。在求同存异、相互尊重、互学互鉴的基础上与各国政党就人权议题开展交流。

——鼓励和支持国内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交流合作。继续举办北京人权论坛、中欧人权研讨会、中美司法与人权研讨会、中德人权研讨会等国际会议。

(四)为全球人权事业作出中国贡献

倡导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促进全球人权治理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全面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继续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纳入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全面推进国内落实工作。继续分享落实经验,深化务实合作。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做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落实工作,为保护和促进发展权作出更大贡献。

——积极参与国际人权规则制定和议程设置。完善全球人权治理,推动构建公平正义、合理有效的国际人权体系,为国际人权事业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和方案。

——继续帮助发展中国家提升发展能力。提供发展援助,开展人道主义援助,以合作促发展,以发展促人权,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保护促进发展权等方面作出贡献。加大对非洲国家特别是非洲最不发达国家援助力度,深化南南合作,减少贫困、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发展。

——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命运共同体。积极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支持世卫组织在全球抗疫合作中发挥应有作用。加强“一带一路”卫生(含中医药)合作,共建“健康丝绸之路”。积极落实“中非公共卫生合作计划”,共同应对重大突发性疾病挑战,支持非洲公共卫生防控和救治体系建设。建立30个中非对口医院合作机制,加快建设非洲疾控中心总部,助力非洲提升疾病防控能力。

——促进全球供应链中的负责任商业行为。促进工商业在对外经贸合作、投资中,遵循《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实施人权尽责,履行尊重和促进人权的社会责任。建设性参与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条约谈判进程。

七、实施、监督和评估

完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强化《行动计划》实施与监督,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全方位、多层次保障《行动计划》的全面落实。

——各级地方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责和各地区特点,制定并细化《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顺利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开展阶段性调研、检查、监督和评估,逐步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开发并建立量化评估指标体系,及时公布评估报告。

——将《行动计划》作为人权教育、研究、培训和知识普及的重要内容,使各级党政干部充分认识《行动计划》的重要性,切实提高实施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鼓励新闻媒体在《行动计划》的宣传、实施、监督和评估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新华社北京9月9日电)

2021-09-10 2021年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1 1 经济日报 content_211569.html 1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