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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2年1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虚假陈述零容忍
李万祥

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制度日趋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近日发布,为推动规定各项举措有效实施,最高法和证监会还联合发布相关通知,传递出对证券违法零容忍的鲜明信号。

对虚假陈述零容忍,体现之一就是提高违法成本,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首先是实现打击证券发行和交易中虚假陈述行为的市场全覆盖。除了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在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中发生的虚假陈述行为,也要纳入依法治理范围。

其次,明确司法认定标准。此次最高法进一步界定虚假陈述行为的类型,分别明确什么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在此基础上,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进一步分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单纯损害股东利益的侵权行为。此外,还建立了“预测性信息安全港”制度,鼓励并规范发行人自愿披露前瞻性信息等“软信息”。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和更正日的认定标准,有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再次,既追究财务造假行为“首恶”责任,也打击各种“帮凶”。此次新规织牢“首恶”和“帮凶”的法律责任之网。只有上市公司背后的实质违法者得到惩罚,才能真正打击财务造假,净化市场环境。那些帮助造假者也不能逍遥法外,必须明确法律责任,依法担责。

多措并举、多管齐下,才能实现零容忍目标。精细划分,就是为了审判实践中准确把握、精准区分,体现各负其责的法律精神,避免“动辄得咎”,稳定市场预期。虚假陈述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进一步强化了资本市场制度供给,畅通了投资者的权利救济渠道,夯实了市场规则基础,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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