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衢州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禁止在农用地倾倒贮存“工业垃圾”。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其中,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所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该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推进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当地生态屏障及农业用地安全乃至粮食安全,有关经验值得借鉴。(时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