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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1年12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让诚信者畅其行
齐 慧

日前,交通运输部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这是我国推进信用交通建设的又一举措。

交通是经济的脉络和文明的纽带,让诚信守法之风沿着“脉络”和“纽带”流淌,是建设现代流通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弘扬法治精神、彰显良法善治的创新治理举措。

近年来,各地都开展了信用交通建设的探索。在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信用一体化建设加快推进,海事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正面向全国推广。全国多地交通运输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加快推进信用修复,让符合条件企业和从业人员修复信用“一口受理、一次办成”。

这些举措也产生了积极效应。比如,《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办法》于今年8月份开始施行,信用好的船主和船舶可以提前过闸,提高了船闸的运行效率,也在船主中形成了珍惜信用、诚信办事的氛围,让市场秩序更加井然,管理更加高效。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深入,法治化、规范化日益成为信用交通发展的本质要求。信用手段只有恪守法治本位,做到于法有据、利于法治,才能真正体现信用监管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的基础性作用。

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要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完善制度环境上,健全法规制度、标准体系,通过信用监管让不同规模的企业回归到“诚信守法”这条公平公正的起跑线上来。

另一方面,要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据交通运输部统计,截至今年11月末,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累计建立了867.1万家企业和经营业户、2333.7万从业人员的“一户式”信用档案,各省区市均已在交通运输行政审批领域采用了信用承诺制,大力推广分级分类监管。下一步,要进一步增加平台的规模,并加大互联互通力度,最大程度发挥其效用。

此外,诚信交通建设还要注意“温度”。要把握包容审慎、鼓励自新的原则,积极推广信用修复,为失信企业提供“点对点”的修复援助。要大力推广“说理式执法”“首违不罚”“轻微免罚”事项清单、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等一系列柔性执法措施,让信用监管不再“动辄得咎”,让执法更有温度。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信用交通建设的推动下,一个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交通运输市场将加速形成,人享其行、货优其流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将成为连接美好生活的新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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