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数字经济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数字经济事关国家发展大局,要做好我国数字经济发展顶层设计和体制机制建设,加强形势研判,抓住机遇,赢得主动”,对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作出重要部署,也为更好发展数字经济指明了方向。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关键要素。更好发展数字经济,充分发挥我国海量数据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就要发挥出数据要素的重要作用。对此,加快完善数据产权制度是一个重要抓手。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完善的产权制度应表现为产权的归属明确、产权的内容法定和产权的保护严格。明确产权的边界,可以避免产权之间的相互冲突,减少交易成本,产权的顺利流转也需要相应的制度保障。具体到数据要素,清晰的权利边界可以规范数据处理主体的行为,界定数据处理所涉及的各方权利和义务,从而减少纠纷、平衡各方利益。需要看到,使用、流通数据的权利是数据产权的核心内容,数据产权的实现必然要落脚在数据处理上。只有把各项数据产权的权利界定清楚,数据产权主体的权利才能落到实处,数据产权的转让才会具有明确对象,数据产权的价值才会有明确依据。
当前,我国在数据产权领域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数据本身的特征导致数据产权不清晰。数据是对信息的记录,信息是关于事物运动状态和运动方式的反映。数据处理行为涉及的主体是多元的,包括数据处理主体和数据所记录的信息所涉及的主体;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多元的,包括数据处理主体的利益和数据所记录的信息所涉及的主体的利益;涉及的权利内容也是多元的,包括数据财产权利内容、数据所记录的信息中涉及的个人信息权利内容等。而数据又具有可无限复制、使用非排他和利用无损耗等特点,这些都导致数据产权的归属界定难度大。二是数据产权归属和内容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没有对数据产权和内容进行规定,这在客观上影响了数据的顺畅流转,提高了数据的交易成本。三是数据权属界定不清晰导致对数据产权的保护不完善。此外,数据产权制度的完善还应充分考虑数据处理行为相关主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等一系列问题。
“要规范数字经济发展,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要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提高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加快完善数据产权制度提供了指引。面向未来,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需在进一步完善数据产权制度上下功夫。
一是需明确数据产权界定的客体。数据产权界定的客体应是“数据”而不是数据记录的信息。数据是对信息的记录,是可控制的,是可以被实质性占有的;而信息是难以控制的,是被广泛传播的。因此,建议基于数据的可控性推动实现数据的实质性归属。
二是需维护数据记录内容所涉及的主体的利益。数据产权不仅涉及数据占有主体的利益,还关乎数据记录信息内容涉及的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各主体的相关利益都需得到有力有效维护。在实践中,可依据数据记录的信息内容,对数据占有者的数据处理行为进行规范,以此更好保护数据记录信息涉及的主体的利益。
三是需以维护数据开发和利用的市场秩序为目的。建议研究建立数据产权归属状况的公示规则,保证交易安全,特别是积极探索建立统一的数据产权自愿登记制度。同时,建议利用技术手段解决数据产权归属的公示公信问题,以不可篡改的加密算法标记数据的权属。
四是需依据数据特征建立健全数据流通制度。更好推动数据产权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数据流通制度十分重要。数据的可无限复制、使用非排他和利用无损耗等特征,决定了其在物权制度下的转让不再是产权流通的唯一方式,数据的开放、共享与融合均可以视作数据产权的流通手段。对此,可以借鉴知识产权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等多种许可方式,依据数据记录的信息内容来明确数据产权许可的权利内容,进一步明确数据产权的法定方式,促进数据顺畅流动。
五是需积极构建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朝着“加快法规制度建设”的方向,围绕“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在数据产权保护领域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切实发力。数据产权保护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可探索建立对大规模侵犯个人数据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数据产权侵权成本;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处理好企业数据产权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持续健全数据产权领域的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根据数据本身的特征来积极探索相关的纠纷解决机制,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舆论引导,推动形成保护数据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总而言之,更好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就要牢牢抓住完善数据产权制度这个关键,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数据权属界定、开放共享、交易流通等标准和措施,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使数据要素的资源价值充分释放。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