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近日正式发布实施《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持股行为、治理行为、交易行为、责任义务等四方面提出更严格的监管标准,并明确指出禁止大股东不当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其中,《办法》明确股权质押比例超过50%的大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更是引发各方关注。
强化对大股东行为监管十分必要,甚至可以说迫在眉睫。近年来披露的一些案件显示,有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经营,甚至违规谋取控制权,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和资产转移。如,一些银行保险机构购买大股东非公开发行的债券或为其提供担保,与大股东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等。有关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由于其风险的暴露有一定的滞后性,容易成为区域金融风险的隐患。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需要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规范大股东行为正是强化公司治理的重要举措。去年7月份以来,银保监会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通报了三批次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剑指一些股东违法违规现象。此次《办法》作为专门针对大股东的监管制度,是对现有股权监管制度的细化补充和完善,也进一步压实了银行保险机构股权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董事会承担股权管理的最终责任,董事长是处理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人。
监管工作需要对违法违规行为亮剑,更需要进一步提升监管的效率和精准度。银保监会自2018年组建成立以来,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中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但近年来暴露的一些案例也凸显出监管工作仍存在某些短板,如监管效率不高和精准性不够等问题。根据监管实践,目前中小机构股权普遍较为分散,控股股东很少,大量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只能按照主要股东的标准实施监管,从而出现监管不足。此次《办法》出台后,将控股股东和部分需要重点监管的关键少数主要股东一并界定为“大股东”,并提出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进一步增强监管效率,提高监管的精准度。
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大背景下,监管部门对于金融系统中存在的风险问题,不仅要治标,更要治本。从银保监会披露的情况来看,在公司治理方面,一段时间以来,我国部分中小金融机构中,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问题较为严重。再加上一些激励机制短期化导致股东、高管,甚至包括一部分员工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过于冒进,忽视了背后风险。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和行业数字化转型等叠加影响,中小金融机构处于风险暴露的上升期,进一步深化改革,任务艰巨。
此次《办法》出台有助于中小金融机构进一步健全内部约束机制。下一步,监管机构还要持续强化监管,久久为功,切实推动《办法》的贯彻落实,检查监督大股东依法履行义务,规范行使权利,从根本上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