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 敏
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需要抓住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这个重中之重。从近年出现的一些金融风险暴露事件来看,公司治理问题已成为金融风险的重要根源性问题。如安邦集团、包商银行、锦州银行等风险事件,背后根源都在于公司治理失灵,进而发生金融腐败和违法违规等行为。在目前持续治理整顿金融行业乱象的同时,要立足长远,抓住公司治理这个牛鼻子。
强化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要未雨绸缪,做到防患于未然。当前,一些金融机构尤其是部分中小机构由于历史包袱较重,资本和拨备缺口较大,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之下,经营风险更加突出,不良资产上升较快,处置压力加大,存在风险加速显现的可能。对于可能出现风险的机构,在压实主体责任的同时,要进一步厘清监管机构和地方的处置责任,提前做好处置预案,防止出现大股东“套现”“跑路”等行为,筑牢风险堤坝。
强化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还要注重标本兼治,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评估、指导与督促。要推动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公司治理架构,确保各司其职、运转顺畅。要通过提高监管能力,提升监管穿透力,破解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形似而神不至”、董监高部分职能弱化、风控机制失灵等问题,杜绝“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不断强化对股东行为的监管。对通过隐瞒关联股东信息、股权代持等方式变相谋求机构控制权的,要敢于亮剑,通过责令转让股权或者限制股东权利等方式,防止风险进一步积聚。
对于当前存在的金融风险隐患,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需要持之以恒做好高风险机构处置、应对不良资产集中反弹、严防高风险影子银行死灰复燃、遏制房地产金融化泡沫化、配合地方政府化解隐性债务风险等重点工作,防止在处置其他领域风险过程中引发次生金融风险等,一系列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均须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作为重要抓手。当前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与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强化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还需要从多方面推动,持续完善体制机制,在跨领域监管、关联交易监管系统建设、金融机构股东准入资格、股东行为监测等方面持续发力,才能守住金融风险的底线。